建设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在实际建设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变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那么问题来了:变动情况需要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进行把关。
一、验收前,建设项目发生了变动
(一)变动类型和环评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对于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排污许可管理
涉及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在其重新报批的环评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变动项目建成排污之前,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相关批复文件。对于属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涉及非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核发部门应当对变动情况进行把关分析,建议排污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分析说明》,明确变动内容、变动性质判定依据及结论等,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验收后,建设项目发生变动
(一)变动类型和环评管理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判定 是否属于改建、扩建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 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对于纳入环评管理的,依法履行相关环评手续。
(二)排污许可管理
对于纳入环评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履行相关环评手续后、项目投产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纳入环评管理, 但环评文件尚未经批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不需履行环评手续的,核发部门应当对变动情况进行把关分析,建议排污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说明》,明确变动情况、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判定、涉变动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及结论等, 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目前河南省、江苏省、成都市均有相关文件要求,大家可以参考!
对于以上问题,很多同仁有不同意见,例如通过后评价解决变动问题?
但是根据《环评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后评价要求的条件比较具体,而且不能解决以上变动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三、关于做备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后发生变动
关于做备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后发生变动应该属于验收后变动的范畴。但是,对于之前做备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项目一般都是存在两种情况1、不符合规划;2、不符合产业政策。
随着环境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变化,可能以上两种情况会发生变化,变化后符合要求的,可以做改扩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只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
因此,存在备案项目的排污单位,发生变动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定要注意,对于变化情况,是否有合法的环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