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标准使用错误是排污许可重要问题,也是致命问题,那怎么才能用对排放标准呢?只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般不得错用标准:
一、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适用法定排放标准
每一个排放标准的前言和第一条,都说了标准适用的范围和不适用的范围,例如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就说的很清楚,遵循这个原则,80%不会出现标准使用错误。
适用范围用对了,自然不会将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三类标准等)、回用水标准(城市杂用水等)、水质标准(城镇下水道等)、其他省、其他市的地方排放标准、甚至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等错误的作为排放标准。
案例:生产磷酸铁锂的企业,相应废气、废水排口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解析:磷酸铁锂属于磷酸复盐,属于无机磷工业,不适用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无机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因此可认为没有行业排放标准。那应该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以及通用型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和流域、区域标准的,此处不讨论),锅炉、工业炉窑、恶臭、挥发性有机物等应执行通用型标准。
二、严格遵循标准适用原则
往期文章中介绍过标准交叉执行、标准使用原则等问题,根据标准适用对象,我国排放标准分为国家、地方、流域、区域排放标准、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排放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标准适用原则如下: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正确理解不交叉执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曾多次回复(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标准交叉执行的问题:
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已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适用标准时,应在企业独立的排放口采样和监测。对明确属于某行业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国家该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亦不应执行国家综合性排放标准,但可通过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四、正确理解交叉从严
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例如人造板行业规定:热能中心产生的热烟气引入干燥工序的,干燥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五、不用规范文件作为标准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 (HJ 1299—2023) 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范围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因此,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规划文件、环评文件上要求的各类排放限值,均不应作为排放标准。
六、不用许可排放量倒推排放标准
环评报告往往根据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要求,用环境质量达标、总量控制指标来反推排放限值,并作为排放浓度要求。自然,这也是错误的。
七、用好核心制度,用活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由于排放标准体系和各类排放标准不够完善,导致以上乱用标准、错用标准的问题层出不穷。但是在排污许可中,也不是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我认为要善于运用排污许可中核心制度地位,将合理的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载明在排污许可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