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作为一个排污许可新手,如何能够正确、高效的审核一张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吴工认为,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基本不会出现大问题:
第一步 前期准备工作
一、排污许可审核必备的文件
查行业:《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1号修改单修订)
查管理类别: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查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附件1-2
二、对照环评文件及申请材料,确定行业类别、管理类别及适用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准备相关资料:
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排放标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等。
说简单点,就是对照以上规范、标准一一比对是否正确
审核要点如下:
一、基本条件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违法项目,尤其是停产整顿的情况)。
4.未取得合法环评手续。
二、登记事项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
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限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7)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历史排放量、计算过程及其依据的说明;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登记事项规范性
排污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规范要求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正确填报投产日期、所在地是否属于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见附件1)、完整填报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等。
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并满足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原辅料、燃料应根据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整填报,不要遗漏。
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得遗漏恶臭污染物和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应遗漏涉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环评中的特征污染物(若有)。比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载明的可行技术,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技术进行判定,如实选择可行技术的“是”或“否”;若排污单位采取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载明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监测报告)等。
三、许可事项
(一)排放口合规性
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区分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对有组织排放口逐个核对排放口的类型,正确选择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二)排放标准合理性
1.污染物种类
按照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梳理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若环评及批复中有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未列明的特征污染物,应同时对这些特征污染物进行许可。
2.执行标准
各废水(废气)排放口执行标准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行业和国家/地方综排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优先。
(2)混合排放时,按“交叉从严”的原则执行。
(3)环评批复中引用的排放标准有更新,则执行更新后的排放标准;不得引用质量标准作为排放标准使用,同时严格总量控制要求;也不得引用现未发布的标准。
(4)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有行业标准的,根据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性质,执行间排或者直排标准,或协议标准;无行业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三级标准。
(5)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相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和《四川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川环办发〔2017〕117号)等文件要求,确定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许可量合规性
1.许可污染物种类
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确定污染物种类。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技术规范中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标准的污染控制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的要求,以及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超标因子的要求。
(2)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对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的申请,以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许可排放量
(1)按照三种方法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按“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一是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二是地方政府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三是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
(2)若地方政府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严格的控制要求的,又无法在总量中预先扣除的,环保部门应在管理要求栏提出扣除限产、停产期许可量的管理要求。
(四)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性
1.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其中,监测对象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污染源。自行监测因子、频次等应符合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若有自动监测系统,应如实填写联网情况、安装位置、运行维护情况等。
2.台账记录要求
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不要有漏项,如缺少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等。记录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不能随意放宽。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同时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存5年。注意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单位的差异。
3.执行报告要求
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应符合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4.信息公开要求
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二)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三)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管理无组织排放源,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四)加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确保相关资料齐备。
(五)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时填报、提交执行报告。
(七)根据地方政府文件,落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期间企业限产、限排的要求。
要点:
1、比对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注意是否发生变动,或者重大变动,参照往期文章处理)
2、排口、标识标牌、监测口是否规范。
附件1 | 排污许可证相关敏感区选择情况及依据 | ||
排污许可相关四类控制区 | 区域 | 依据及来源 | |
大气重点控制区 | 重点控制区: | 环发〔2012〕130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 |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 |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自贡市:全域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 德阳市:全域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北川县、盐亭县 遂宁市:全域(新增射洪市) 内江市:全域 乐山市: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夹江县、井研县、犍为县、峨眉山市、马边县、沐川县 南充市:嘉陵区、顺庆区、高坪区、西充县、蓬安县、营山县 宜宾市:叙州区、三江新区、翠屏区、南溪区、江安县、长宁县、珙县、屏山县、高县 广安市:全域(新增武胜县、华蓥市、岳池县、邻水县) 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宣汉县、渠县、大竹县 雅安市:名山区、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荥经县 眉山市:全域(新增洪雅县) 资阳市:全域(新增安岳县、乐至县) | 川府发〔2024〕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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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控制区 | 鲁班水库、邛海 | 国发〔2016〕65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
对于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 环规财[2017]88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7.17 | ||
总磷控制区 | 宜宾、泸州、眉山、乐山、成都、资阳 | 国发〔2016〕65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
宜宾、泸州、眉山、乐山、成都、资阳、德阳 | 环规财[2017]88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7.17 | ||
宜宾、泸州、眉山、乐山、成都、资阳、德阳、自贡、内江 | 《四川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川府发〔2017〕14号) | ||
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 | 石棉县、汉源县、会理县、会东县、甘洛县、冕宁县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 川环办发[2017]117号《四川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 | |
附件2 | 排污许可证特别排放限值、许可排放量要求 | ||
特别排放限值 | 区域 | 依据及来源 | |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成都市全域: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 |
加快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成都平原地区(大气处沟通口头7+1:成都、绵阳、德阳、资阳、乐山、雅安、眉山、遂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11月16日 | ||
成都市:全域;自贡市:全域;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全域;德阳市:全域;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江油市、三台县全域;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全域;内江市:全域;乐山市: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全域;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全域;宜宾市:翠屏区除李端镇、牟坪镇外的区域,南溪区全域,叙州区除商州镇、龙池乡、凤仪乡、双龙镇外的区域,江安县全域,高县庆符镇、文江镇、胜天镇、月江镇;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全域;达州市:通川区全域,达川区除陈家乡、罐子乡、渡市镇外的区域;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全域;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丹棱县、青神县全域;资阳市:雁江区全域。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0年 第2号)》2020.3.16 (最新公告尚未出台) | ||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治理岷江、沱江流域总磷污染。以成都、乐山、眉山、绵阳、德阳等为重点,实施总磷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区域内涉磷小企业专项整治,加强磷化工等涉磷企业废水排放监管,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环规财[2017]88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7.17 | |
总磷、总氮应申请许可排放量 | 2018年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淀粉、屠宰、石化、钢铁、有色钴、镁、铝、钛、锡、汞、镍、锑),总磷总氮控制区,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请申请年度许可排放量。 |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
重金属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 执行区域:石棉县、汉源县、会理县、会东县、甘洛县、冕宁县。执行项目:6类重金属铅(Pb)、汞(Hg)、镉(Cd)、铬(Cr)、镍(Ni)、铜(Cu)和类金属砷(As)污染物,包括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企业:有色、黑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电池、焦化等有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业中的所有企业。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 川环办发[2017]117号《四川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方案》 | |
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 执行区域:汉源县、石棉县、甘洛县。按国家规定,自2023年起,汉源县、石棉县、甘洛县铅锌冶炼和铜冶炼企业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 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污防攻坚办〔2022〕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