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13 17:07   山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列举了部分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临沂法院广大干警始终坚持站在定分止争第一线,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保驾护航,以法、理、情守护千家万户安宁祥和。



案例1



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生育长子梁某甲。梁某甲与其妻陈某二人生育儿子梁某乙(3岁)。梁某甲于2022年2月4日在上班期间突发死亡。此后,梁某乙一直跟随母亲陈某生活。梁某、张某与其儿媳陈某因梁某甲的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梁某承诺在孙子梁某乙满18周岁后,将其所有一处房屋给予其孙所有,但因赔偿金分割事宜,梁某、张某与儿媳产生矛盾,探视孙子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案件的焦点是祖父母在其儿子死亡后是否有探视权以及探视的方式、时间。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次,探望孙辈是丧子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在父或母已死亡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原告已经明确声明其孙成年后可赠与财产,允许祖辈探视孙辈,可保持日常联系纽带,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更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最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列明祖辈不可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皆可为,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原告诉求,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梁某、张某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以及12月31日之前各探望梁某乙一次,直至梁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陈某负有积极协助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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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居民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将从临沂某气体公司购买的5瓶氢气出售给他人。同年4月,其再次从上述公司购买60瓶氢气,后储存于其老家院内。4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谭某某储存氢气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氢气58瓶及空瓶2个。经鉴定,被查扣的氢气瓶内的氢气含量为99.91%,属于危险化学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而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阅读原文 





案例3



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临沂市河东区一处新建厂房三楼打扫装修后的建筑垃圾,打扫完后准备直接从三楼扔下去,扔之前喊了几声,见没人答应,就将一堆建筑垃圾从三楼扔了下去,不巧砸中了在楼下捡垃圾的聋哑老人姚某,致其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赵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取保候审,姚某的家人随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开庭前,法院多次组织双方通过律师或中间人进行调解,经过释法说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被告人多方筹借相关款项打到对方账户,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害人方出具了收到条和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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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网购产品质量瑕疵仅退款案

基本案情

商家黄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童装店,2024年5月1日,消费者周某在该店铺选中童装一件,购买前详细询问衣服是否会起球,店铺客服以面料材质回复周某。5月13日,周某下单并支付商品货款39.6元,5月15日,周某签收快递。5月22日,周某发现衣服起球并向店铺询问未果。次日,周某再次询问,商家未予明确答复并表示无法退货。当晚,周某询问该网购平台官方客服,客服了解情况后为周某申请23元的退款并告知其无需退回商品,周某同意。随后,该网购平台将23元退回周某。退款后,商家向周某发送信息称“不支持退款,只支持退货退款,请尽快安排退回”并发送付款链接,周某以平台退款为由未予返还。后,周某咨询该平台客服,客服回复称“放心,平台给您退款的呢,您可以告诉商家让他有问题来找我们”。

商家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货款23元,支付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400元,材料打印费100元,快递费18元等。周某辩称,货款23元是网购平台基于黄某出售的衣服质量问题做出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同意退还该款;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材料打印费、快递费等不予认可。庭审中,周某同意将案涉商品退还,由黄某返还剩余货款,但黄某坚持要求退还23元货款,不同意周某退还商品,返还剩余货款。

本案争议焦点是周某是否应当退还23元货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均可证实,黄某经营的童装店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周某作为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童装店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童装店退货退款。周某发现案涉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后及时告知童装店协商解决,但黄某明确拒绝了周某对案涉商品进行退货退款的救济请求,同时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表明了拒绝处理的态度,使得周某无法使用退货退款的方式进行维权。在网购平台介入并了解相关情况后,答复周某退回23元货款,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还部分货款,并没有退货退款的方案。在黄某拒绝退货且对质量问题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周某作为消费者,选择同意某网购平台给出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黄某要求周某退回2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网购平台退回的货款实际上是黄某因案涉商品质量瑕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商品价值39.6元,网购平台退回周某货款23元,退回的货款已超过商品价格的一半以上,退回的货款与衣服的价值比较高,且在退回部分货款前某网购平台未与商家协商并告知,该退款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商家的合理利益,某网购平台系本案实际侵权人。本案系合同纠纷,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可由周某适当返还部分货款给黄某。对本案因质量纠纷而减少的货款,可按商品价值的30%计算即11.88元,对周某应退还黄某的货款,支持11.12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黄某主张周某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快递费、打印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退还黄某货款11.12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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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出借车辆给无证驾驶人致损案

基本案情

小陈、小刘、小李三人系朋友关系,小刘和小李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陈名下有闲置汽车一辆借给小刘使用,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小刘便委托小李将车辆还给小陈。小李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小李追偿,经法院判决,小李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后小李找到小刘、小陈两人协商分摊赔偿款事宜,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和小陈二人支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刘,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陈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小刘占有后,小刘即应对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相同情形下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但小刘又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小陈和小刘未尽到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法院酌定小陈和小刘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小陈、小刘各支付原告小李垫付款48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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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作为某县某驾校实际负责人,为非法牟利,多次向组织考试作弊的高某(已判决)介绍考生并收取作弊费用。后高某与黄某(已判决)采取安装作弊设备、传送考题答案的方式在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中,为多名考生提供作弊帮助,其中两名考生通过考试。一名考生在驾驶员科目一理论考试中携带作弊设备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邓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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