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2025】008
2021年6月8日6时37分,王某远驾驶鲁Q69**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夏蔚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东横过道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王某远驾驶的鲁Q69**1号车辆登记在其姐姐王某红名下,该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张某117534元。判决作出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赔偿款打入张某账户。履行完毕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远、王某红返还117534元。
再查明,被告王某远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王某远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或者为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2.被告王某红是否存在过错。
一、关于被告王某远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或者为取得相应相应驾驶资格的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远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登记在其姐姐名下,而且本人名下车辆因其他事故被交警部门扣押,其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远没有驾驶资格。
二、关于被告王某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红系被告王某远的姐姐。被告王某红之所以驾驶被告王某远的车辆,系因自己名下车辆因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扣押,被告王某红作为王某远的姐姐,对于王某红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应当知情,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由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的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某红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远明知自己的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仍驾驶机动车,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对于原告的追偿请求应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远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2274元(117534元*70%),被告王某红向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5260元(117534元*30%)。
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率,主动缴纳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法律、规章之所以所规定的此类义务,是因为如果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车型的驾驶资格,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将很可能对自身及他人造成危险从而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出租、出借机动车的,虽然没有实际支配车辆,但在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由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上述行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
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等情形。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例如,甲持有E类驾驶证,驾驶需D类驾驶证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即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供稿:沂水法院陈淑峰、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