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公证”联手出击,成功化解遗产继承难题

政务   2024-11-22 11:10   福建  



在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路径的过程中,为了让调解和公证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乐县高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将乐县公证处携手,通过构建并运用“人民调解与公证”衔接机制,成功处理了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彰显出“人民调解+公证”模式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的显著优势。


案情回顾


“‘为民服务暖人心、排忧解难似亲人’,这面锦旗承载着我满满的感激之情,送给调解员和公证人员再合适不过了。”苏某诚挚地说道。

2024年9月30日,马某向高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由此拉开了这场遗产纷争的序幕。原来,马某丈夫陈某于2014年11月因病去世,其在银行存有9万余元存款,且未留有遗嘱。如今,在提取使用这笔存款时,却因遗产分配问题陷入了僵局。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受委派的人民调解员立即联同公证人员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工作。公证人员通过查询银行记录、了解陈某与马某的婚姻财产状况相关信息,结合法律条文,与调解员共同分析判断。他们通过将“面对面”沟通和“背对背”调查相互结合的调解模式,了解到逝者陈某现有亲人有父亲陈某甲、养母代某、妻子马某、与前妻之子苏某、与马某之子陈某乙,并很快掌握了纠纷的焦点:一是逝者陈某于2014年离世后,其未支付苏某的抚养费、学杂费,是否可以从遗产部分扣除;二是该笔存款是否属于陈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调解员与公证人员经走访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苏某和马某解释法律条文,确认存款为陈某与马某婚后共同财产。苏某在了解法律规定后,同意扣除属马某应得的共同财产后,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配,但他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自己3岁至15岁的抚养费。

随后,调解员对陈某甲、代某、马某、陈某乙进行释法说理,提到苏某3岁随母生活至15岁父亲陈某离世,陈某未付抚养费,现在距离陈某离世已十年,对于是否从遗产中扣除补偿给苏某,几人再次产生争议。

调解员和公证人员随即换个角度,从人情世故方面做几人的思想工作,指出苏某从3岁至15岁均未收到抚养费,跟随母亲独自生活确实不容易,剩余的遗产全部对其进行补偿都不足以支付期间的抚养费及学杂费,但两位老人现一人92岁、一人72岁,已无劳动能力,理应予以照顾,若能折中处理,不仅能够解决此次分配纠纷,也能更好的维系亲情关系。

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劝说,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各方自愿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首先,马某先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中属其所有的50%,即人民币46418.69元。其次,属于陈某遗产部分的46418.69元,鉴于苏某于3岁即跟其母亲(陈某前妻)独自生活,至其15岁陈某离世,期间陈某均未支付生活费用,故经各继承人同意,同意从陈某遗产部分支付30000元给苏某作为补偿。第三, 马某、 陈某乙自愿放弃陈某剩余遗产继承权,陈某剩余遗产15900元由陈某甲、代某、苏某三方平均继承,即每人分配5300元。 
随后,各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在银行进行了遗产的分配。


案情点评

Case qing reviews


这起遗产分配纠纷的成功调解并非易事,因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背景,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导致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增加了调解的难度。此案例通过实施“人民调解+公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协同机制,有效结合了人民调解与公证在情感沟通和法律说服方面的优势,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家事矛盾、并在初期阶段就有效化解纠纷的目的。




接下来


将乐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会持续强化和县公证处的对接与协作,汇聚力量,深入推动“人民调解+公证”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为老百姓打造一站式的纠纷解决方案,通过多样化的措施加速矛盾纠纷的解决进程,助力纠纷化解进入高效通道。

作者:范秋花

编辑:李   静

校对:张建峰

初审:吴国锦

审核:黄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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