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作证罪案件,被告人余某某为使自己儿子林某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诱使被害人变更陈述作伪证,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最终余某某被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妨害作证罪进行了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和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陈述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具有关键的作用,而一旦其被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指使作伪证,则可能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及之后的审判活动,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永安法院、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 静
校对:张建峰
审核:黄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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