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文摘   2024-09-28 18:1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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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明知事故车购买了事故车,恶意诉讼车商3倍赔偿,该案的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保全侵权?会造成什么损失?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购买人向某销售公司购买二手车1辆

赵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于2022年2月,通过李某、刘某向赵某支付了购车款27万,购买了时尚致雅型小型轿车1辆。

(二)诉讼1:购买人购买二手车后以事故车为由起诉索赔3倍赔偿被驳回

2022年5月,马某以赵某隐瞒销售给自己的车辆发生过事故为由,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27万元;支付因隐瞒事故车况的三倍赔偿81万元等等。

起诉同时,马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某保险公司108万元的诉责险担保函,法院裁定查封了赵某名下的5辆车及冻结了赵某的账户资金等。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查明,马某购买案涉车辆时,赵某已经告知案涉车辆是事故车,但马某坚持购买,因此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诉讼2:经销商提起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4年2月,赵某以马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明知事故车购买事故车,意图获得3倍赔偿,配合他人起诉及保全存在恶意,判决马某保全错误,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4万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

第一,马某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已证实马某明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仍自愿购买,足以说明被告马某提起的诉讼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同时,根据马某在之前案件中对提起最初诉讼过程的陈述,可知马某在明知或应知其诉讼权利被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为赚取“好处费”,放任他人不当行使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妨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可以认定马某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第二,赵某的民事权益因保全行为受到损害

因马某在提起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赵某名下案涉的五辆汽车被查封。

造成的损失如下:

其中一部车,查封前已经卖给案外人。由于查封不能办理过户,赵某支付给案外人违约金55000元,因该笔违约金系车辆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产生,与保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该笔损失予以认定。

关于其余四辆车的贬值损失问题,经鉴定证实在查封期间产生的贬值总损失为57000元,因赵某系经营二手车买卖生意,车辆在查封期间产生贬值的情况,必然导致赵某经营利益的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

因鉴定过程系查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必要程序,由此产生的鉴定费12000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赔偿保全造成的损失12.4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一)明知事故车却购买后起诉3倍赔偿并财产保全存在主观恶意

本案马某购买时已知道案涉车辆为事故车,却知事故车买事故车,意图从二手车商处获得3倍赔偿;在未得逞后,起诉至法院,保全二手车商销售中的车辆。

该诉讼涉嫌恶意虚假诉讼,法院认为马某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保全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二)本案法院认定的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法院认定保全侵权造成的损失为三笔:1笔为其中一辆车的违约金55000元,1笔为4辆车的贬值损失57000元,1笔为鉴定费12000元。

上述损失均实际发生或形成,符合客观实际,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院的判决精神。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一)承保风控识别虚假诉讼非常重要

诉责险实践中,虚假诉讼中的保全行为构成保全侵权的概率非常高,是我们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中,首先需要防范的第一大风险。

像本案,马某故意购买事故二手车,再提起3倍赔偿诉讼,买二手车为假,提起3倍赔偿为真。此类案件,明显存在恶意,构成保全错误符合逻辑。

另外,保险实践中,我们还注意到,原被告有可能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第三方的权益。

比如,甲公司欠丙公司工程款,为了不向丙公司偿还,串通关系好的乙公司:

甲公司与乙公司虚构借贷事实,由乙公司先行到法院起诉甲公司还款,并先行保全甲公司财产,让真正的债权人丙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此种诉讼中的保全,也存在非常大的主观恶意,只不过被侵权人是丙公司而不是甲公司。

无论原被告恶意串通还是未串通的虚假诉讼,其中的财产保全的主观恶意都非常大,诉责险承保风控中,需要仔细根据证据进行甄别筛选,排除虚假诉讼。

(二)应对诉责险诉讼的策略选择非常重要

打官司制定诉讼策略,不能树敌过多,尤其不能把法官当敌人,因为法院担任了居中裁判职责。

这个案件,保险公司的答辩中指责法院存在过错值得商榷。

在答辩状中,保险公司提到:

赵某在诉状中称曾以其名下房产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解除车辆查封,被马某和法院均明确予以拒绝。

如果赵某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曾提出过申请,如果保全错误,那么按照赵某的说法,法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我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本案被告马某,因此即使需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也只对被保险人马某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对法院应承担的部分我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

这种答辩的说法,无论是不是事实,都存在偏颇及不当之处。

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就承担了保全错误的担保赔偿责任;

而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机关,对保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是正当行使工作职责,不能因为法院审核批准了保全行为,在后该保全行为被认定保全错误,就认为法院在其中存在责任。

这种明显树敌过多,拉仇恨的做法,对保险公司应对此类诉讼并不有利。

因为诉责险的案件,认定保全错误本来主观判断的因素就比较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

崔老师我开句不恰当的玩笑,会不会本来法官没想判保险公司赔偿的,也因为这句话会判赔偿了!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应对诉讼制定科学的应对策略,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

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前大家(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10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7亿余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为多家权威媒体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采访嘉宾。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
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与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系列视频课程。
有问题请加微信沟通:cuichunxia2003
抖音号:保险法律崔春霞

诉责论谈
点我关注,了解更多。结合本人多年律师和保险公司法律合规经验,聚焦于保险理赔案例,推介分享诉责险知识,承保及拒保案例、诉责险索赔案例及保全规定等,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包括承保及理赔的诉责险产品实践和保险理赔工作。力争将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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