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承租人拖欠房东租金,房东起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分期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再次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拖欠租金
甲物业管理公司出租房产给乙健康公司,乙公司在此经营健康体检业务。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等,双方产生了争议。
(二)诉讼1:房东诉租户支付租金,法院主持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1、本诉:租户诉房东赔偿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21年7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因乙公司断电造成的经济损失45万元。
起诉时,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甲公司账户资金45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45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2、反诉:房东诉租户支付房屋占用费
甲公司反诉乙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房屋占用费数十万元。
法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后判决:
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及占用费10万余元。
22年,甲公司到法院起诉乙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请求赔偿各项利息损失1.3万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存在保全的过错,需要赔偿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1.3万元,也就是甲公司的诉求获得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法院判决认定乙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理由: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前诉保全行为分析:意图推翻原生效调解协议的诉讼及保全存在保全恶意
租户乙公司因拖欠房东甲公司租金被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按照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分期支付拖欠的租金,按月支付后续发生的租金。乙公司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再次起诉,被驳回诉求。
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就同样的纠纷再次起诉并保全,其主观意图涉嫌以新的诉讼推翻原来的生效调解协议。这样的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违背诚信原则,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
租户乙公司被法院判定构成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保全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就已经过司法裁决的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诉讼的保全主观恶意大,保全错误的风险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看到此类案件,双方产生的一个争议,已经经过一次诉讼,有的是法院已做出了生效判决,有的就像本案,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原来的诉讼结果不满意,就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此类诉讼,经常会被判定,涉嫌以新的诉讼推翻原生效判决结果。
本案中,涉嫌推翻的还是原来的法院主持的调解协议,因此保全的主观恶意比较大。
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时要特别小心。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2)闽06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