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爆雷信息频发,房地产行业进入“黑铁时代”,更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进入或者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生存还是毁灭,破产重整还是清算,终将有个答案。
破产重整VS破产清算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无非两种结局,一是破产重整,二是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在征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债权人以豁免部分债务、宽限债务偿还期限、以物抵债等方式对破产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救助,使破产企业可以持续经营,并有机会挣扎存活下来。
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终止经营,变卖其全部资产,按优先级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承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说服债权人大会给与一个转危为安、涅槃重生的机会,破产企业得拿出具有说服力的重整方案,体现出重整的价值大于清算的价值。例如,如果直接破产清算,烂尾楼的价值并不高,变卖也不能还多少负债,但如果债权人愿意宽限时日,让破产企业重整旗鼓,把烂尾楼修完修好,变成商品房,则资产价值明显增长,以房抵债也能实现债务的清偿。因此,房开企业破产重整方案中往往会包含以房抵债的方式。
本来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方式只是资金流的问题,与税费无关,那现在变成以房抵债,是不是也只是资金流的问题,不会产生税费负担呢?接下来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以房抵债的涉税事项。
以房抵债常见操作路径
路径一:以指定商品房作担保,以该商品房对外销售获取的房款偿还债务;
路径二:将指定商品房作价销售给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再以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偿还原债务;
路径三:将指定商品房作价投资到子公司,再将子公司的股权作价销售给债权人,债权债务相抵消。
实务中,路径三还有更多可能的延申路径,比如利用信托产品,把同一类的债权人放在一个信托计划中,最终通过信托计划的实现退出偿债,这样就不会让所有的债权人都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实现分类管理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目的。
路径一涉税分析:
企业正常销售房产,应根据房款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业主购买房产则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企业以房款偿还债务,不涉及其他税费。
路径二涉税分析:
企业以房抵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销售,房屋的对价即为抵债金额,应以抵债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按照同一年度内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债权人收到房产则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持有期间还可能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若将房产再对外出售,则还应根据增值情况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业主购买房产则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路径三涉税分析:
企业将房产作价设立全资子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开企业将房产作价投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
全资子公司接受其母公司以房产增资,视同划转行为,可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应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
企业以子公司的股权抵债时,应视同销售股权,仅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子公司持有房产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将房产对外销售的过程中,应根据增值情况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业主购买房产则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债权人最终通过收回投资以及获取分红两种方式收回资金,若债权人通过收回投资的方式收回资金,该行为不涉税;若债权人通过获取分红的方式收回资金,则需分情况讨论,债权人若为居民企业,从子公司获取分红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债权人若为居民企业以外的法人主体,分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人若为自然人,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路径涉税义务对比
为方便大家对比以上三种路径的涉税义务梳理如下:
为了更直观地进行比较,再给大家举个简单的案例。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房产直接建造成本60万元,在不考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事项的情况下:
路径一:A将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再将收到的100万元还给B。A需缴纳增值税8.26万元(税率9%,不考虑进项),三项附加0.99万元(合计税费率12%),土地增值税6.6万元,企业所得税6.03万元,印花税0.05万元(税率0.05%);B没有纳税义务;C需缴纳契税2.75万元(税率3%),印花税0.05万元;合计总体税费24.73万元。
路径二:A直接将房产过户给B以偿还债务,B将房产平价出售给C以收回资金。A的纳税义务不变,需缴纳增值税8.26万元,三项附加0.99万元,土地增值税6.6万元,企业所得税6.03万元,印花税0.05万元;B收到房产需缴纳契税2.75万元,印花税0.05万元;B再销售时房产未增值,仅需缴纳印花税0.05万元;C需缴纳契税2.75万元,印花税0.05万元;合计总体税费27.58万元。
路径三:A以房产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D,将D的股权转让给B以偿还债务,D再将房产平价出售给C,B通过从D分红及撤资收回资金。A需缴纳增值税8.26万元,三项附加0.99万元,土地增值税6.6万元,企业所得税6.03万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0.05万元;B需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0.05万元;D需缴纳印花税0.03万元(税率0.05%,减半征收);D再销售时房产未增值,仅需缴纳印花税0.05万元;C需缴纳契税2.75万元,印花税0.05万元;BD之间符合居民企业分红免税政策,B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总体税费24.85万元。
综合比较,若债权人选择路径一,企业以房产作为担保,直接用房款偿还债务,总体税负最低,但该方式下,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实际保障,偿还时间可能也遥遥无期,因此通常不被债权人认可。路径二以房产抵债与路径三以股权抵债比较,总体税负上多一次契税缴纳,少一笔较低的资本金印花税,因此从税收角度看路径三更实惠。
受多因素影响,税金的测算结果不一定是精确的落地数据,但企业一定要在重整方案里面充分地测算税金,而且有必要把后面计划安排的税金在重整方案里面体现出来,否则可能产生后续跟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破产重整是多方谈判追求各方平衡及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实务中,税费的分析会更加复杂,涉及的因素也更多更广,例如以房抵债的各税种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认,破产重整是否能享受改制重组有关的契税优惠,视同销售收入如何取数,多债权人多房产的情况用路径三如何操作,信托计划有哪些涉税义务,均得在提出重整方案时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考量。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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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特殊资产风险处置形势及难点分析
二、项目调查、风险评估与处置方案
三、项目盘活的项目接管、模式选择、项目管理、项目清盘要点
四、几个典型案例解析
五、答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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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月16日周六13:30-16:30)
一、当前房地产类特殊资产处置和投资的新机遇
二、前期项目来源、尽职调查与成本测算
三、项目重整方案核心设计、资金结构、参与方及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义务
四、项目重整管理中信用修复实操
五、项目重整退出的策略和团队要求等
六、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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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彼此认知、互动交流探讨、实现合作共赢
环节一:所有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及项目或解决方案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自由交流
第三讲:困境地产的盘活:源起、现实、识别和再造实务和参与案例
(时间:11月17日周日9:00-10:30)
·主讲嘉宾:党虎虎,某特殊机会投资管理公司地产重组中心负责人,负责公司房地产类特殊资产(住宅、保障房、产业园、公寓、IDC、商业)盘活、处置、“投融管退”以及团队管理等相关业务。16年不动产行业从业经验。长期从事存量资产、非标资产的盘活、处置,以及困境资产的识别再造。
一、源起
二、现实
三、识别
四、再造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收购和处置不良不动产中的涉税问题和案例
(时间:11月17日周日10:30-12:00)
·主讲嘉宾:季晓莉,某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曾在某省地税局工作10余年,曾在两家美国、香港上市地产公司担任税务负责人,在资产或股权交易重组和公司等层面税务风险管控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收购和处置不动产涉及的税种简介
二、举例说明不动产收购和处置中涉税注意事项
三、举例说明特殊情况下不动产处置涉税问题
四、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房地产纾困项目中管理方视角实操要点及案例
(时间:11月17日周日13:30-15:00)
·主讲嘉宾:李德智,国内头部代建集团平台公司负责人。从事房地产代建及存量房地产续建项目14年,针对不良纾困、政府保交付、存量地产盘活实践一线实操经验。
一、纾困合作项目中的前期工作
(一)纾困合作项目中主要利益相关方
(二)纾困合作项目的前期市场研判、定位复核工作
(三)纾困合作项目合作需求分析
二、纾困合作项目中工作要点
(一)团队进场前工作要点
(二)封盘提升期工作要点
(三)重新入市期工作要点
三、典型案例分享
项目初步诊断交流会
(时间:11月17日周日15:00-16:30)
针对项目、破局难点、提供思路、赋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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