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最新要求,建议收藏!

科技   2024-06-27 09:01   云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最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简化改进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此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提出:

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地审查时不再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与补充耕地方案,只审查土地征收方案与土地供应方案。

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

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权下放了

2020年3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列入用地审批权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合并办理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


一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取消前置条件

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关于举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培训班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新《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特举办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01
培训时间、方式

7月6日—7日    线上直播培训(腾讯会议)

02
培训对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土地房地产评估、地理信息服务、土地整治、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技术骨干、各类项目投资(业主)、大专院校及土地研究的相关管理人员。
03
培训内容
(一)最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相关政策解析

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 三调 ”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解析;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市)启用“ 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介绍;

3、新《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等其他用地预审相关政策介绍。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全流程实务操作及报批材料编制

1、新政策要求下用地报批审查在项目管理中的节点、报批审查内容的变化与要求;

2、用地预审层级确定及用地预审报批呈报材

3、建设用地预审 、报批要点及注意事项;

4、建设用地预审报批地方实践经验介绍。

(三)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

1、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相关文件支持,深度解析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473 号) ;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主要内容;

3、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重点难点;

4、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评审要点。

(四)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开展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相关文件解析,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主要内容;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重点难点;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要点。

(五)土地复垦项目验收资料编制

1、开展土地复垦项目验收资料编制的相关文件解析;

2、土地复垦项目验收资料主要内容;

3、土地复垦项目验收资料重点难点;

4、土地复垦项目验收资料审查要。
04培训费用及证书申报

收费每人2800参加培训班并通过考试的学员颁发《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工程师》专业能力证书证书长期有效,分别在培训主办单位官网和中国招标网可查。

证书全国通用,可作为用地预审报批、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土地复垦方面职业岗位能力考核的证明,作为项目承接、招投标、岗位聘用、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并可作为专业能力培训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05
联系方式

联系人:褚老师

电 话:13188025979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褚老师微信,索取红头文件和报名表格↓↓↓(注明贵单位名称 )

06
特别说明

为保证课程质量,招生限额100人、额满为止,请确定人员后及早报名

规划一张图
国土空间规划,不只是一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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