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命案起因中“矛盾纠纷”的审查与适用路径

学术   2024-10-08 11:01   江苏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8月(经典案例版)

作者:朱明星(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徐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命案起因中“矛盾纠纷”的

审查与适用路径

摘  要:查清案发起因中的矛盾纠纷,是评判行为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自首价值大小等量刑情节的关键因素。由于引发命案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为标准,通过围绕矛盾纠纷的客观性、关联性、主体性,探查矛盾纠纷缘由并确定其性质及过错责任人,进而准确评价行为人的罪责大小,高质效办理命案案件。

关键词:命案 案发起因 民间矛盾 量刑


全文


在检察实务中,命案案发起因与作案动机、作案目的容易被混淆,导致其在审查过程很容易被忽略。但由于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属于人主观意识层面的内容,很难予以证明;而案发起因是脱离于被告人主观心态、在案发前以客观状态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故可以通过收集客观证据予以查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时,应注意通过查明引发命案的矛盾纠纷,准确评判案发起因,确保量刑情节得以正确适用。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与被害人章某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3名子女。案发前,林某某常年在外打工,且因染上赌博恶习,未曾承担过家庭责任,导致所有的家庭开支、子女抚养教育均由章某某一人负担。同时,其因常年不在家,无故怀疑其中1名子女是章某某与他人所生,为此多次辱骂章某某。因林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两人感情破裂。2021年,章某某考虑到3名子女已经成年,离婚不会给孩子造成负面影响,便向林某某提出离婚,被林某某拒绝。2022年12月清晨,林某某在家中因章某某提出离婚开始斥骂导致升级为两人口角,林某某便拿起放置在厨房地板上的铁锤,朝章某某头部打砸数下,导致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围绕夫妻矛盾产生的缘由,以公序良俗为标准,对引发本案的过错责任作出评定:因林某某自私自利,不履行家庭责任、无端猜忌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无法忍受提出离婚,此后林某某仍不思己过,反而继续辱骂被害人,激化矛盾,随后为发泄愤怒残忍杀害被害人,故林某某是引发本案矛盾冲突的过错责任人。通过对本案矛盾纠纷缘由的审查,虽然认定本案为因夫妻矛盾引发,但鉴于林某某对该矛盾纠纷的产生、激化存在明显过错,足以认定其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故不应当以本案为夫妻矛盾引发而对林某某从宽处理,否则有违大众朴素的法感情。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陈述,最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命案起因中矛盾纠纷审查的重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命案起因审查的难点,在于理清引发命案矛盾纠纷的缘由、性质认定、过错责任归属,而这也是查明命案起因中矛盾纠纷的三个关键要素。


(一)全面审查矛盾纠纷真正缘由


命案案发后,由于矛盾的一方已经被杀害,故最清楚双方矛盾纠纷内容的只有行为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因而行为人到案后一般都会从有利自己的角度来供述,且相关证人尤其是双方亲属的证言也会不可避免的从有利己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因此核查客观证据、询问中立第三人来证明双方言辞证据的真伪,成为查明矛盾纠纷的真正缘由的重要手段。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抓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中梳理出与引发案件有关的内容,并充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补足这部分缺漏,确保全案事实的确实、充分。


本案中,林某某本人供述,其常年在外辛苦打工挣钱养家,妻子章某某不仅出轨,更因其年龄过大无法外出打工挣钱后就提出离婚,故而产生不满杀害妻子。据林某某的亲属证言也有怀疑被害人出轨的内容。而据二人子女及被害人章某某的亲属反映被害人不存在出轨行为,林某某也从未履行家庭责任。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到林某某曾因赌博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认为林某某赌博行为与其不履行家庭责任之间存在一定关联,便以此入手,通过引导侦查人员调取并梳理林某某手机电子信息、银行流水等,查明林某某案发前曾长期在网络上参与赌博,为此输掉数10万元。结合林某某打工收入有限的事实,该客观证据便成为排除林某某辩解的关键,更成为查明本案矛盾纠纷缘由的关键。


(二)准确评判矛盾纠纷的性质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如何确定案发起因中的矛盾纠纷属于民间矛盾,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产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办案中,既要避免无限扩大民间矛盾的范围,把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一概纳入民间矛盾范畴,又要避免不当缩小民间矛盾的范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因违反法律,如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矛盾,应当排除在民间矛盾范畴之外。由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矛盾,如果因其属于民间矛盾而得到从宽处罚,会导致处理结果与大众朴素的法感情相抵触,影响办案的效果。


本案中,林某某染有赌博恶习,如果其因赌博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实施杀人行为,则应将其排除在民间矛盾之外。但在本案中,林某某因家庭责任履行不到位与被害人产生的矛盾,实质上属于夫妻家庭矛盾,故应当认定本案为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


(三)查明矛盾纠纷的过错责任人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因此,“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在考虑常情常理、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分清双方责任,确保过错认定稳妥得当”。


在审查林某某故意杀人案时,认定本案是由夫妻感情纠纷这一民间矛盾而引发的定性问题不存在争议,但如何确定责任分配则是本案的难点。林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结婚20多年间,一直在外打工,个人收入全部被用于赌博等挥霍,不仅从未履行过子女抚养、教育等家庭责任,还无端猜忌妻子出轨、有私生子等情况。与之相反,章某某既承担了养家糊口、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繁重家务,又忍受了林某某的无端指责,因不满猜忌引发矛盾冲突感情生变才提出离婚要求。从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被害人章某某对本案的案发不存在过错,应当将本案矛盾纠纷产生的责任归咎于林某某。


如果仅以本案为家庭矛盾引发为由,不考虑矛盾引发的过错责任归属,直接对林某某予以从宽处罚的话,对于既是家庭矛盾产生的受害者又是命案的被害者的章某某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是在变相认为其对案发起因存在过错。这种处理结果破坏了司法办案的公正性,违背了常情常理,同时也无法发挥刑罚规范、指引大众行为的作用。


 三、审查命案中矛盾纠纷的启示


应勇检察长指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在命案的办理中,落实“三个善于”前提就需要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对命案案发起因中矛盾纠纷的审查。因为只有全面审查矛盾纠纷,查明案发起因,才能准确区分犯罪具体情节、当事人过错大小、主观恶性,进而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


(一)应以查明矛盾纠纷作为确定各量刑情节的前提


1.查明矛盾纠纷是准确评价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的重要依据。对于命案中被告人的量刑,动机是否卑劣往往是从重、从轻甚至能否判处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案发起因直接反应了行为人对社会秩序、他人生命健康等法益的态度,直接影响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的评价,也是大众在感受案件性质恶劣与否的重要标尺。正如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简称“最高法刑三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所指出:“有的案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比如为了铲除政治对手而雇凶杀人的,也有一些犯罪是出于义愤……以上犯罪动机卑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但对于动机是否卑劣的审查,如果脱离案发起因中矛盾纠纷的审查,则无法准确评判。本案中,林某某因长期赌博、不履行家庭责任、无端猜忌引发夫妻矛盾,并以斥骂的形式激化该矛盾从而导致案发,通过审查本案矛盾纠纷的缘由、林某某在矛盾产生至激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起其犯罪动机卑劣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大众认知。


2.查明矛盾纠纷是认定是否具有预谋杀人情节的前提。在命案的办理中,预谋杀人与激情杀人,在反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方面有着不同的价值。根据最高法刑三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预谋杀人,显示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属于从重判处的量刑情节;对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实践中,预谋杀人的被告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反侦察准备,归案后大都以临时起意甚至过失杀人进行辩解。通过查明案发起因中矛盾纠纷的具体内容,就能使被告人辩解的真假一目了然。本案由于作案使用的铁锤为案发前两天林某某本人购置,检察机关曾对林某某是否为预谋杀人而准备凶器进行审查。经考虑本案为因夫妻矛盾纠纷引发,林某某没有预谋杀人的动机,且其购置铁锤与其石匠身份相吻合,故排除本案为预谋杀人的案件。考虑到本案为激情杀人,相比预谋杀人社会危险性较低,量刑可以酌情从宽考虑,故结合本案其他量刑情节,给予林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量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司法原则。


3.查明矛盾纠纷是评价自首是否有价值的考量因素。自首的价值,一般来说有两种:一是犯罪人悔罪,减轻其人身危险性;二是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前一种观点是考量刑罚的公正价值而给出的结论,后一种观点是考量刑罚的功利价值而给出的结论。刑罚的公正价值关注已然犯罪,其核心是刑罚的轻重与已发生的犯罪之轻重要相适应;刑罚的功利价值关注未然犯罪,核心是刑罚的轻重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相适应。但在命案案件审理中,应当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评判自首是否具有从轻甚至“免死”的价值。正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的:“在未废止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故对于命案中自首价值高低的评判,也应当秉持这一价值追求,不能因自首所具有的功利价值,而给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免除死刑。因此,评判命案中自首行为的价值大小,自然要评价双方矛盾纠纷这一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的因素。本案中,林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案发起因的矛盾纠纷为其一人引发、激化,故在综合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定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对其自首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作了限制。


(二)应围绕“真实性、关联性、主体性”全面审查矛盾纠纷


1.审查是否存在矛盾纠纷,即矛盾纠纷的“真实性”。矛盾纠纷是否存在,是认定矛盾性质、过错责任人的前提与基础。但对矛盾纠纷真实性的审查,一定要避免偏听偏信,而应当综合审查,因为绝大多数命案嫌疑人到案后,并不会如实供述矛盾纠纷的具体内容。本案虽然案发前林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矛盾,但林某某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该矛盾纠纷产生的缘由,直接影响本案案发起因的过错责任认定,从而影响后续的案件办理。为验证林某某供述中夫妻矛盾缘由的真实性,检察机关通过客观证据的审查予以排除,为下一步的过错责任认定等打下基础。故审查矛盾纠纷的真实性,是查明案发起因、确定责任归属的第一步。


2.审查命案的发生与该矛盾纠纷是否有关,即矛盾纠纷与案件的“关联性”。即使命案双方当事人案发前存在矛盾纠纷,但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是出于其它与矛盾纠纷无关事由的,则可以排除矛盾纠纷对起因的影响。另外,对于矛盾纠纷的关联性的问题,还需要进行矛盾纠纷大小、程度的审查,对于因可忽略不计的“矛盾纠纷”,难以评价为引发命案的起因。


3.审查命案当事人是否为矛盾双方当事人,即审查矛盾纠纷的“主体性”。司法实践中,因矛盾纠纷泄愤,而将对方家人作为报复对象的案件,在认定案件起因时应当从无辜被害人的角度出发,评价该案的起因,不能将与被害人无关的矛盾纠纷放置在被害人身上考量。


案件事实是多样的、复杂的,而成文法一旦制定下来,又必然是抽象的、结晶的。法有限、情无穷,因而,司法工作者只有把案件事实证据查清楚,不仅关注案发经过,而且要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矛盾纠纷缘由,通过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清是非对错,明白起因、说清事理,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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