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康县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文摘   2024-11-18 18:06   甘肃  


今年以来,康县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护民生”这一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持续优化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县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充电器案

经查,康县某摩托车店经营经检验“结构”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经查,2024年5月14月,康县某公司经营经检验“效能等级”不符合GB30720-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县某诊所(卫生室)等10家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经查,2024年4月至9月期间,康县某诊所(卫生室)等10家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10家医疗机构分别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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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监制:张贤清  审核:柳如涛  编辑:王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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