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巩固我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成效,不断提升我县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康县2024-2025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治理工作,具体通告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当安装与排烟量相匹配且经国家环保认证的油烟净化处理装置,确保排放的油烟达标。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记录。
三、餐饮服务业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操作间、公共服务区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做到油烟达标排放,严禁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地下通道,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有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美的环境就是生产力,优美的环境就是民生。希望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落实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要求,用实际行动建设生态魅力康县。
特此通告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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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餐饮服务股
监制:张贤清 审核:柳如涛 编辑:王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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