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公示(第二期)

文摘   2024-11-20 17:55   甘肃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康县某乡镇诊所使用劣药案件

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康县望关镇某诊所合格区陈列区域查出阿胶等超过有效期药品117种。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其超过有效期药品未实际使用,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最终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药品117种;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典型意义:此案件查办有力促进了基层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不断提升。基层诊所作为医疗体系的基础单元,其药品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通过查处过期药品,可以促使基层诊所加强药品管理,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规章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康县基层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3日在某基层卫生院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合格区查出过期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其过期医疗器械未实际使用,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最终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剩余的过期医疗器械11种;
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这些器械可能因过期而失效,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可能引发严重并发症。例如,使用过期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可能导致感染、出血等风险增加。因此,查处基层卫生院过期医疗器械,是确保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黄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我局收到案件移送线索,经调查,黄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侵权化妆品在我县辖区未销售,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款,最终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135盒(支);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件,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化妆品质量下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查处商标侵权能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化妆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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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药械化监管股

监制:张贤清  审核:柳如涛  编辑:王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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