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是经营资质齐全。从事散装食品经营,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开展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者登记证、风险等级结果、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是食品来源合规。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是标识标签规范。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
四是规范经营行为。散装食品经营场所应整洁,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腐等设施和设备,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贮存散装食品应按照原包装标注的保存条件存放,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经营无外包装、直接入口的散装即食食品或者散装熟食,应当设置防护罩、防护膜、夹取工具等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五是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行为。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六是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希望广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监管部门将加大重点场所、高风险品种、重点环节等监管力度,对假冒伪劣、掺杂掺假、虚假宣传、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
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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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生产流通股
监制:张贤清 审核:柳如涛 编辑:王凤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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