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职务侵占罪|河南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4)

学术   2024-11-30 09:22   河南  

5.14 职务侵占罪

5.14.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1.1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1.2 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5.14.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2.1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2.2 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5.14.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14.4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14.5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5.1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4.8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4.8.1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5.14.8.2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5.14.8.3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5.14.9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起因、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4.9.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4.9.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3)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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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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