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修订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适用范围由杂环类农药工业扩大为所有农药工业,相应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并增加了与排污许可管理相衔接的监测、评价规定。
新建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中的相关规定,《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同时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内容来源: 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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