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8%阿维菌素乳油13950千克。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1.8%阿维菌素+10%哒螨灵。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62627.70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洋山海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8万元。
上海某公司委托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8%阿维菌素乳油19651.5千克。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2%阿维菌素+3%啶虫脒。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536789.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洋山海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6万元。
杭州某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25克/升丙环唑、400克/升三环唑32706.72千克。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嘧菌酯13.5%+丙环唑11.7%。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82950.57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洋山海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9万元。
宁波某公司委托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6批货物,包括17%联苯菊酯,15%噻虫嗪悬浮剂、18%噻虫胺种子处理悬浮剂、200克/升氯虫苯甲酰胺悬浮剂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均与申报不符。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75530.8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洋山海关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罚款9.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内容来源: 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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