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在广州当地一家农药厂打工过程中,发现周边村民在种植果蔬的过程中对农药有较大需求,且农民们在购买农药时一般不会对产品进行细致检查。杨某觉得自己发现了“商机”,遂决定跳出工厂“单干”,自行制作、贩售农药,以赚取更多“快钱”。
于是,杨某先是购入大量劣质农药,在其住处内重新勾兑、包装,然后再将“焕然一新”的劣质农药通过邮寄出售或者自行驾车外出销售的方式,将农药制品销往广州周边各地。后杨某还雇佣朱某(另案处理)驻点在广州增城区,向当地农户出售其自行生产、包装的农药制品。
后朱某、杨某被先后抓获,执法人员在二人住处以及出售农药的小车内缴获大量农药制品。经检验、检测共有2700余瓶不合格农药,货值近27万元人民币;缴获的销售记录本显示二人已出售不合格农药的销售金额共计7.6万余元。其中,部分不合格农药经检测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成分(注:三唑磷是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因其具有高风险性,易造成蔬菜农残超标,对人体有害,故该成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产品,销售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外,因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还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9380元(该笔费用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广东省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其中,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本案中,杨某将购入的农药进行勾兑、包装,并以邮寄和自驾外出的方式进行销售,应视其为生产者、经营者,其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从客观方面看,杨某等人销售的农药经检验为不合格农药并检测出含有三唑磷等违法添加成分,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杨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但因本案查处及时,尚没有给农民群众造成较大损失,故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杨某进行定罪量刑。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法院判处行为人杨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法官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药时,应注意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并对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案件相关线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内容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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