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十八条第三款增加一项“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
理由:设置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是为了保证施用农药后,其残留物在食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于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则不需要设置使用安全间隔期。
2.将第二十条第一项“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防治对象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中的第2个“对”字删除,修改为“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防治对象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理由:是防治对象(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对农药产生抗性,而不是农药对防治对象产生抗性。
3.建议不增加第九条第二项“制剂产品应当标注使用原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的另外三个理由
第一,增加该规定的一个出发点,应该是为了避免制剂企业采购使用非法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原药(母药)用以生产制剂。对于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制剂企业来说,无论有没有该规定,都会自觉采购使用合法合规的原药(母药)。而对于个别贪图便宜或持有其他不良动机的制剂企业来说,即使增加该规定,他们也不会“自投罗网”,主动在标签上标注非法原药(母药)来源,极有可能会表面上采购少量合法合规的原药(母药),标注其登记证号、生产企业,用以应付检查,私下再采购更多更便宜的非法原药(母药),用于生产制剂。
第二,如果增加了该规定,一旦某些制剂产品质量不合格被通报,其标签上标注的原药(母药)生产企业或“躺枪”,在声誉上受到影响。
第三,如果增加了该规定,标签上将出现1~4个企业(单位)名称(制剂登记证持有人与0~3个原药或母药生产企业)、1~4个农药登记证号(制剂登记证号与0~3个原药或母药登记证号);如果是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将出现2~5个企业(单位)名称(制剂登记证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与0~3个原药或母药生产企业)、1~4个农药登记证号(制剂登记证号与0~3个原药或母药登记证号)。不仅大幅占用农药标签有限的空间,而且对于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当前农业生产的主力军“38(妇女)60(老人)”群体来说,分辨难度更大,一旦发生了农药使用事故,甚至都不知道找哪个企业(单位)咨询或投诉。
内容来源: 农药市场信息
本期编辑:程贝贝
本期审核:顾倩倩
本期监制:顾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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