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新版应用指南”)。新版应用指南对原先的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会计准则解释、准则应用案例、准则实施问答、年报工作通知等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与现行的基本准则及42项具体准则形成架构更加清晰、内在一致性更强的会计准则文件体系。我们将发布一系列专题,对新版应用指南与之前出台的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逐项比较,分析主要变化并做出必要的解读,以便大家快速了解新版应用指南发布对会计实务带来的影响。
本文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对新版应用指南和原先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具体变化如下: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 结构调整,将规范范围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概述进行了整合和重新表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第十章 职工薪酬。并将其前移至首句,对年金基金准则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强调。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簿,对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其中,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受托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托管人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 | |
【解读】 1.结构调整,将准则规范范围在总体要求中体现,并将本项准则与职工薪酬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2.在总体要求中增加企业年金基金的各方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要素、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含的内容等概述。 | ||
第二部分 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 | 1
| 增加: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本章着重讲解了企业年金基金缴费(供款)、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收入、企业年金基金费用、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等环节的账务处理,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等问题。 |
【解读】 1.增加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所包含具体内容的概述。 2.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概念。 | ||
第三部分 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 1 |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 修订: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根据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成部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
【解读】 1.修订企业年金的定义,并增加企业年金设立程序说明。 2.修订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及相关说明,并更新相关法律依据。 | ||
2 |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对企业年金基金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和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作为缴纳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主体,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供款,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和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作为缴纳企业年金计划供款的主体,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供款,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 2.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投资策略;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监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定期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计算企业年金待遇;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提供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定期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 6.中介服务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 |
【解读】 1.增加对签署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说明。 2.补充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职责说明。 | ||
第四部分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 1 | (一)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流程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和目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并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参保范围、企业年金种类和缴费方式,定期进行缴费。根据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企业来说,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其确认、计量及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供款)一般流程如下: …… 5.受托人向托管人送达收账通知及企业缴费总额账单。托管人收到收账款项通知后,核对实收金额与受托人提供的收账通知金额缴费总额账单,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反馈送达收账通知回执缴费到账通知单。 6.受托人核对托管人反馈的收账通知回执转来数据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缴费的财务相关处理。账户管理人将缴费明细数据和托管人反馈通知的缴费总额收账回执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约定在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
【解读】 1.增加现行法规下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 2.增加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记账总原则的说明。 3.修改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的部分流程,其中变化较大的是与托管人相关的流程,托管人不需要将收账通知回执反馈至账户管理人,而是由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图11-1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流程图中也做了相应调整。 | ||
2 | (二) 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账务处理 修订: 为了核算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设置“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年金基金”科目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来源和运用,应按个人账户结余、企业账户结余、净收益、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以及支付受益人待遇等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净值。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主要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其中银行存款账户又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 | |
【解读】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对银行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相互关系的说明。 | ||
第五部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 1 |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原则和范围 修订: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职工(受益人)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其安全性要求高,另外,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以及支付受益人待遇等业务频繁,其流动性要求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规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其中,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规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2.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3.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投资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5.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者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1项5%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4项30%和10%规定的限制。 《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规定,单个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2.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监管部门将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等进行调整。如2007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
【解读】根据现行法规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原则和范围”的要求做了一致性调整。 | ||
2 |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一般流程如下: 1. (一)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额度。 2. (二)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基金资产,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投资管理人。 3.投资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4.投资管理人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并将交易数据发送托管人;同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5.投资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6.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场外交易指令,并通过接收和处理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行情、交易、交收数据等,进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估值和投资运作监督。(四)托管人将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数据和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核算、估值和投资运作监督,并将清算及估值结果反馈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将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发送受托人。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五)托管人复核投资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 8.托管人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 资监督情况。 9.托管人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10. (六)托管人将估值结果(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11. (七)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将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日或按周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 |
【解读】修订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流程相关表述,同时图11-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图也做了相应调整。 | ||
3 | (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账务处理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按照第三十九章公允价值计量有关要求进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1.初始取得投资时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初始取得投资的交易日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基金红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红利,借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或“应收红利”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清算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 3.估值日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也就是说,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或者每周四或周五工作日结束时为估值日。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上一估值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以此调整原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投资处置的账务处理。 处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买入价)的差额,确定为投资损益。出售投资股票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该投资的账面余额买入时原账面价值(初始买价),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出售股票成交价总额与原账面价值(初始买价)的差额,作为投资处置收益金额,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日,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 |
【解读】 1.增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举例。 2.修正原准则讲解(2010)关于处置投资时结转项目的错误表述。另需注意的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中,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仍需将该投资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 ||
第六部分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
| (一)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的构成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年金基金收入能够带来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增加,也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企业年金基金应每日或每周计算、确认基金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由以下列项目构成:(1)存款利息收入;(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投资收益;(5)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 …… 3.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风险准备金补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投资管理人应当按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托管人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提取比例为20%,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 |
【解读】根据新法规做了一致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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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 1 | (一)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构成 删除以下内容: (1)“……企业年金基金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基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开支范围受到法规制度的严格约束。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但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超5元)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
【解读】 1.基金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进行会计处理。 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的上限规定在 “(二)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账务处理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的账务处理”中有说明,此处删除。 | ||
2 | (二)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账务处理 修订: 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是指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相应管理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 企业年金基金计提相关费用时,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同时确认为负债,贷记“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支付相关管理费用时,借记“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 |
【解读】 1.新法规代替旧法规,相应修订有关表述。 2.修正准则讲解(2010)中支付相关费用时借记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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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 | 1 | (一)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其账务处理 修订: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待遇,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应当享受的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职工及其继承人。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水平受到缴费金额、缴费时间、投资运营收益情况等因素影响。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和由企业年金计划约定,按月、分次或一次性支付。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一般流程如下: 1.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或转移的通知。 2.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3.账户管理人将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结果反馈受托人,并与受托人核对。 4.受托人核对后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份额赎回。 5.受托人根据账户管理人提供的待遇支付表,通知托管人支付或转移金额,下达待遇支付指令。托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待遇支付或转移支付指令进行划款,并向受托人反馈待遇支付结果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专用账户,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报告。 6.受托人指令账户管理人进行待遇支付的账户处理。账户管理人根据支付结果与托管人提供的支付结果核对,扣减个人账户资产,并向受益人提供年金基金的最终账户数据或向新年金计划移交账户资料。 |
【解读】 1.增加企业年金给付的情形,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 2.修订企业年金基金待遇给付的部分流程及流程图11-3。 | ||
2 | (二)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净收益及其账务处理 修订: …… 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其中,本期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本期费用包括 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直接影响基金净值的变动。 ……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是当期基金净值与前期基金净值的差额除以前期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当期基金净值净资产-前期基金净值净资产)/前期基金净值净资产×100% ……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本期收益”等科目。“本期收益”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时,将“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贷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则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将“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本期收益”科目余额,即为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净收益转入企业年金基金时,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将净收益按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转入个人和企业账户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科目。 | |
【解读】 1.本期费用类型中增加“托管人管理费”。 2.将“企业年金基金增长率”公式中的“净资产”改为“净值”。 3.完善结转企业年金净收益时“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情形时的账务处理说明。 | ||
第九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 1 |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主体 修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 此外,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也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完整,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还要定期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负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说,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投资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
【解读】主要为新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替代旧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引起的一致性修订。 | ||
2 |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主体 修订: …… 2.(二)净资产变动表。 ……其中,本期费用由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用、托管人管理费用、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构成。 3.(三)附注。 附注是指对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其他业务和事项进行的说明。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的格式、列示内容参见企业年金基金准则。 | |
【解读】费用类型中增加“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 ||
3 |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制 修订: …… 3. (三)附注披露内容和要求。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附注中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在附注中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 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3) 遵循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声明 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5)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7)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8)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9)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费用的构成。 (10)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等。在具体编制时,可参照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列示的“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和要求。 (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等。 (1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解读】 1.整合修订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部分表述。 2.不再强制要求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
修改 案例 1 | 修订【例11-2】(对应旧准则讲解的案例【例11-2】):将旧案例中票面年利率“3.56%”调整为“3.6%”,其他条件不变。该修订对本案例的会计分录示例未产生影响。 |
修订 案例 2 | 修订【例11-4】(对应旧准则讲解的案例【例11-4】):将旧案例中“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修订为“假设一年按360天计算”;另本案例沿用【例11-2】,例11-2的修订也沿用至本案例。上述修订有助于简化计算结果,其他基本无变化。 |
修订 案例 3 | 修订【例11-8】(对应旧准则讲解的案例【例11-8】):将旧案例中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修订为按360天计算、 银行存款年利率为从“1.98%”修订为“2%”,存款本金从“1500 000”修订为“1800 000元”,上述修订有助于简化计算结果,其他基本无变化。 |
修订 案例 4 | 修订【例11-10】(对应旧准则讲解的案例【例11-10】):将旧案例中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修订为按360天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从“10 000 000元”修订为“30 000 000元”,上述修订有助于简化计算结果,其他基本无变化。 |
修订 案例 5 | 修订【例11-11】(对应旧准则讲解的案例【例11-11】):将旧案例中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修订为按360天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从“10 000 000元”修订为“18 000 000元”,上述修订有助于简化计算结果,其他基本无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