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月报 | 金融部门联合发文推动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企业   2024-09-30 13:0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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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对郭某给付叶某18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获清偿,叶某以甲公司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将秦某、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秦某、李某、张某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03年6月4日,甲公司A账户收到1000万元,其中秦某出资700万元、李某出资150万元、张某出资150万元。验资报告载明股东均已实际出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6月9日,甲公司A账户向B账户转账1000.1万元,手续中有秦某签字;6月10日,甲公司B账户对外转款13笔,转出款项共计1000万元。


裁判要旨

秦某、李某、张某作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于2003年6月4日向甲公司验资专用账户支付出资,同年6月9日,三人的出资被转入甲公司其他账户,截至次日,上述款项分13笔转入其他主体账户,甲公司及秦某、李某、张某未就上述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秦某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张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现行新《公司法》及2018年《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股东验资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是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常见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均须承担责任。就公司内部而言,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公司外部而言,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治理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之“叶某与秦某、李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行业动态    



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


近日,经中央金融委员会同意,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建设培育鼓励长期投资的资本市场生态;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发展;着力完善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业内人士表示,这些举措为加快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提供了明确的“行动纲领”。


《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推动中长期资金投资规模和比例明显提升,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更加合理,投资行为长期性和市场内在稳定性全面强化,投资者回报稳步提升,中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中长期资金更好发挥引领作用、投融资两端发展更为平衡、资本市场功能更好发挥的新局面。


来源:证监会2024-9-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同时,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明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4-9-26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3891.html(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9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提升。《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并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披露市值管理制度、长期破净公司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等作出专门要求。同时,《指引》明确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为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证监会官网2024-9-24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08331/content.shtml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


英国颁布财产法案,比特币首次被视为个人财产


2024年9月1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数字资产等财产法案》。该法案首次将比特币、非同质化代币(NFT)、碳信用等数字资产纳入个人财产法的保护范畴.


此前,数字资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财产法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数字资产受到侵犯时,所有者陷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新的法案将为数字资产所有者和公司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欺诈和诈骗行为,同时帮助法官处理涉及数字资产的复杂案件,如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争议。


来源:区块链头条2024-9-12


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少家审判工作白皮书


近日,成都中院对外发布《成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3年)》和《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其中,《成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显示,家事案件体现出财产形式复杂、性质认定和分割难度大的特点,具体体现为。


1. 涉财产类家事案件的财产种类多、价值高、争议大。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期货、保险、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装备、网店、股权、股票、信托财产、虚拟财产(比特币、抖币、Q币、点券、皮肤、公众账号、手机号等)、涉外财产等新型财产数量增多,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难度增大。


2. 涉财产纠纷取证难。除了上文提到的财产类型多样化外,符合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取证难度大。为查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等,法院往往需要到派出所、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频繁调查取证,涉财产类案件调查取证时间较长。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9-6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曾国藩(1811年11月26日-1872年3月12日),字伯涵,号涤生,宗圣曾子七十世孙,中国近代政治家、战略家,湘军的创立者和统帅。曾国藩对清王朝的政治、军事、文化、经济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胡林翼并称“曾胡”,与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并称“晚清中兴四大名臣”。著有《曾文正公家书》《曾文正公全集》。


致九弟:宜自修处求强


沅弟左右:


九月初六接弟八月廿七八日信,初十日接初五樊城所发之信,俱悉一切。顺斋一事业已奏出,但望内召不甚着迹,换替者不甚掣肘,即为至幸。


弟谓命运作主,余素所深信;谓自强者每胜一筹,则余不甚深信。凡国之强,必须多得贤臣工;家之强,必须多出贤子弟。此亦关乎天命,不尽由于人谋。至一身之强,则不外乎北宫黝、孟施舍、曾子三种,孟子之集义而慊,即曾子之自反而缩也。


惟曾孟与孔子告仲田之强,略为可久可常。此外斗智斗力之强,则有因强而大兴,亦有因强而大败。古来如李斯、曹操、董卓、杨素,其智力皆横绝一世,而其祸败亦迥异寻常,近世如陆、何、萧、陈皆予知自雄,而俱不保其终。故吾辈在自修处求强则可,在胜人处求强则不可。福益外家若专在胜人处求强,其能强到底与否,尚未可知,即使终身强横安稳,亦君子所不屑道也。


……


同治五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曾国藩家书》 作者: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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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律师
安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事法律业务的综合性律所,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南京、郑州、呼和浩特、昆明、西安、杭州、重庆、海口、东京、加拿大设有办公室,在香港、台湾地区,新加坡、美国和欧洲等法域拥有长期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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