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公众号已推出【安理专栏】,围绕家办、破产重整、知识产权、财税、数据保护、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刑事、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外商投资、合规、争议解决等领域中企业及各主体重点关注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安理律师将结合自身在相关领域扎实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带来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思考研究与指导建议,以期为大家提供及时、清晰与现实可用的方法指引和专业支撑。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引言
通过前述概念可知,生前预嘱明显区别于遗嘱、意定监护、安乐死,具体区别如下表:
类型 | 定义 内容 | 适用 范围 | 生效 时间 | 法律 效果 | 立法 支撑 |
生前预嘱 | 在个人意识清楚时预先对自己未来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做的医疗、医护安排 | 医疗 | 在预嘱人(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即可生效 | 保障预嘱人自主选择和安排生命终末期的医疗、医护事项 |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 |
遗嘱 | 遗嘱人以书面、录像、口头等法定形式预先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分配安排 | 财产 | 遗嘱人生理死亡或拟制死亡后 | 保障遗嘱人去世后遗产与其他事务能依其真实意愿分配及办理 | 《民法典》第1133条至1144条 |
意定监护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书面形式确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监护 | 被监护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保障被监护人在特定情形下的监护 | 《民法典》第33条 |
“安乐死” | 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又称“协助死亡” | \ | \ | \ | 法律禁止行为 |
生前预嘱的权利基础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例如《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5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均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由此可见,病患依法享有对疾病治疗的知情同意权,对自己生命的自我决定权。医疗活动中,由患者本人决定其医疗措施是原则,由患者的近亲属或医生决定采取相关医疗措施是例外情形。这是生前预嘱的法理基础,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故根据前述规定,当病患生命行至末期,有权拒绝进行痛苦的、无意义的非常规方式的治疗,有权选择体面、有尊严的治疗方案,维护患者的自主权。
地方立法创新实践
前述规定旨在对自然人生命安全和尊严进行保护,但是也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具体作出如何维护自然人生命尊严的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首次将病患“临终决定权”以生前预嘱为载体列入地方性法规,成为我国地方医疗立法的创新之举,详见下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 |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公开解读时,对第78条强调了以下三点,第一,生前预嘱必须订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且必须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而非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第二,生前预嘱要限制于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具体体现在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而非不采取医疗措施。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但尊重不等于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如患者对生前预嘱反悔并撤回原先的决定,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以上解读使得生前预嘱在具体适用上更加严谨、准确,严格把控生前预嘱的适用情形及预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厘清生前预嘱的意思自治边界。此次深圳市的专门立法,也传递与厘清了一个关键立法信息与立法导向,即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对推动生前预嘱在其他地方(地区)乃至国家层面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与积极影响。
打破传统道德桎梏,重视患者主观感受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完全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身上插满管子,家属出于人伦亲情、伦理道德,耗费人力物力维持亲人生命,而患者饱受折磨,希望尽早结束生命;也存在着患者不治之症晚期、丧失意识,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家属因难以承受沉重的医疗花费要求移除呼吸机的情况。而生前预嘱的推广及适用,开启了一场家庭之间的艰难对话,使得家属重视患者本人的主观感受,摆脱两难选择困境,把临终选择权还给了患者本人,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家属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与经济负担。
确认自主选择权,尊重生命发展规律
生前预嘱并非是提前结束生命,而是遵循生命自然发展规律,正确面对疾病与生死问题,自行决定使用或不使用一些特定医疗措施的决策,实施生前预嘱可以使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以预嘱人的意志为主,若当事人没有订立生前预嘱,医院就应当全力进行抢救;若当事人立有生前预嘱,希望在生命的尽头,由自己来掌控最后的人生,选择减少病痛折磨,有效的生前预嘱就可以支持其自主意愿,使其能理性科学地看待死亡,减少不必要的病痛。
避免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
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许多人都要直面年老体衰和病痛折磨,而现在许多地方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这主要集中在处于不可治愈疾病末期的病患与医院之间,当医院做了全部抢救后仍未抢救过来,家属无法面对亲人离世,就会将痛苦转化为与医院的矛盾。生前预嘱的实施,可以有效缓解此类矛盾,减少医疗纠纷。若之后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进一步赋予生前预嘱法律效力后,在法律层面妥当解决患者生命自主权与家属意思表示的冲突、与医疗机构救治职责的冲突以及与医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冲突等问题,医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不再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风险,就可以不再顾虑重重。
阿图·葛文德在《最好的告别》中说:“生命临近终点时,人们希望分享记忆、传承智慧和纪念品……他们希望按照自己的主张结束自己的故事”。当人们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状态时,是否采用医疗措施、采用何种医疗措施应该由谁来决定,这个答案应该是病人自己。
作者简介
扫描二维码咨询我们
安理法律咨询热线:
400-800-5639
安理北京总部联系方式:
电话:+86 10 8587 9199
邮箱: anli@anlilaw.com
免责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安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