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江苏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玄武法院1篇案例入选。
案例
假冒著作权人起诉被处罚案
——田某某与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田某某认为南京南某国际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南某展览中心)2019年未经授权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某展览中心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南某展览中心抗辩认为,田某某并非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体不适格,属于“碰瓷式”恶意维权。
南某展览中心提交的某摄影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工作群成员“木白”确认《花鸟岛》是案外人鲍某某拍摄的《东游记》摄影作品,该作品于2017年夏天拍摄,且拍摄到的人物有“木白”本人和同行的何某,“木白”还上传了摄影作品的压缩图文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法院向田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就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解释,但田某某未予答复。
因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田某某撤诉处理。同时,经审查证据认为,田某某提交的《花鸟岛》摄影作品底稿记录的拍摄时间为“22:09”,与摄影作品展示的白天画面明显不符,且底稿所记录的拍摄日期晚于南某展览中心使用该摄影作品的时间。
法院据此认定,田某某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诉讼,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田某某处以5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对登记人是否系作品真正权利人不进行实质审查。近年来出现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这一特点,将他人摄影作品登记为自己作品,获取权利证书后进行恶意“维权”的案件。
本案中,田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对其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其企图以“著作权人”身份,借助诉讼方式迫使“侵权人”与其达成“和解”,投机攫取非法利益。对此情形,法院并未简单按撤诉处理了结案件,而是通过全面、严格审查著作权权属证据,依法认定前述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诉讼原则,遂对田某某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
该司法惩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的司法导向,有力震慑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弘扬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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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高院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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