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给你住,你却拿去卖!?”最近思明法院发布了一个案例,惹人关注。
姐姐赠与弟弟房子,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一母同胞姐弟最终对簿公堂。
张丹与张浩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
示意图
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便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
于是,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
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时间来到四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
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
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
对此,弟弟认为:
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
姐姐和姐夫认为:
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图文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