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O保险箱,被人钻孔打开!客户失5代传家宝银行卸责,“保险”变“危险” “口大”欺“口细”

文摘   2024-11-05 04:55   加拿大  


一对华人夫妻2017年在满地可银行租用了一个保险箱,存放贵重物品后2年来没打开过保险箱,当2年后去打开时,发现保险箱被人撬开,箱内物品全失,追究银行,银行既无解释原因,并以合约条款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更加不肯赔偿。事主于是入禀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00万元,还要求银行解释其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和疏忽。




受理此案的高院法官裁决,银行必须先回答事主提出的绝大部分问题,包括银行分行的与银行安保部之间的通讯内容;提供相关的文件,说明银行为什么要对保险箱进行清洁(Cleanup);公司安保部的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等问题。

两年没查看 一看把几火

黄(音译:Huang)氏夫妇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一直是满地可银行的客户。在2017年的4月,他们夫妇在该银行租用了一个编号为619的保险箱。

黄氏夫妇称,他们在保险箱内存放了家族五代人的传家宝﹐以及其他的贵重珠宝和贵金属。但在租用了这个保险箱后,他们再没有去查看箱内存放的物件。

直到2019年3月,黄氏夫妇首次要求查看保险箱,结果却发现放置保险箱的存放格的铁锁,已被人用电钻钻开,存放在格内的保险箱内及所有物品都没有了。

满地可银行方面进行了内部调查,调查员艾默里(Philip Emery)向银行呈交的调查报告称,在黄氏夫妇租用保险箱期间,没有任何未经授权或强行打开保险箱的纪录,且银行纪录也没显示内部有任何人在此期间打开过保险箱。

满地可银行随即表示,对于保险箱的消失及存放格门锁的钻孔,银行方面并不知情,也无法解释。


图为其中一间满地可银行分行。(资料图片)


银行表示不知情但无法解释

黄氏夫妇要求满地可银行赔偿,而银行方面根据保险箱租赁协议中的有限责任条款,拒绝赔偿要求。

黄氏夫妇还想知道艾默里的调查细节,对此银行称这已经涉及到银行的内部运营过程,银行有权进行保密。

事主于是在2020年7月向安省高等法院兴讼,要求银行赔偿100万元的违约和疏忽损失,并且强令银行公布调查细节。

条款规定银行不对损失负责

银行否认任何责任,并再次以有限责任条款为依据,称该条款明确规定,银行的责任仅限于“尽一般努力防止其客户或银行正式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打开箱子”。

该条款还规定,“事主同意银行不对火灾、盗窃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此外﹐银行再次拒绝公布调查细节,除了事关银行内部机密的理由之外,银行还声称报告内容受“诉讼特权”(litigation privilege)的保护。

高院的法官认为,“诉讼特权”适用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或律师与第三人之间的口头和书面通讯。


银行进行内部调查,报告称,在黄氏夫妇租用保险箱期间,没有任何未经授权或强行打开保险箱的纪录。(资料图片,与本案无关)


这些通讯是专门为了预期或未决的诉讼而作出的,是为了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以利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的准备。

而在此案中,满地可银行未能证明,当初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为潜在的诉讼而准备,因为当时开展调查的动机是回应黄氏夫妇想找回传家宝的诉求,后者是在调查开始了6个月后才提到可能要打官司,因此报告不享有“诉讼特权”。

黄氏夫妇认为,他们因为银行的工作疏忽而蒙受损失,银行却没有对所有可能涉及此事的银行雇员进行调查,也没有对保险箱及所保存物品的消失进行适当和彻底的调查。

官指银行有义务调查物品去向

对于黄氏夫妇的这些诉求和疑问,法官也予以认同,认为银行应该就此回答,因为这涉及银行如何调查保险箱从银行保险库中“不翼而飞”的情况,银行有义务按照普通法中关于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行事,并需要以合理的方式调查保险箱物品的去向。

法官因此要求满地可银行向黄氏夫妇通报,银行分行的李(Lee)经理与银行安保部之间的通讯内容;提供相关的文件,说明银行为什么要对保险箱进行清洁(Cleanup);银行在看护保险箱的程序上是否已经尽力,银行的行为是否疏忽;公司安保部的工作程序是否存在漏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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