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案主犯获刑,虚假陈述纠纷牵涉恒泰长财证券;并购在即,上会稿披露民生证券3起被诉案,金额14,686.96万元

文摘   2024-12-15 20:34   上海  

券商诉讼统计

(2024.12.02-2024.12.15)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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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400万股股票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特佳)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强制执行江苏帝奥信用账户持有的400万股本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苏06执恢45号之二),获悉江苏帝奥信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400万股股票将被该院司法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规,应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24)苏06执恢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帝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城证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帝奥信用账户持有的公司400万股股票。

拟变动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变动数量及比例:减持股票不超过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股份变动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股份变动期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股份变动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得新)于2024年12月6日晚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胡*玲

原告2:杨*嗨

原告3:徐*

原告4:陈*雯

原告5:石*洪

原告6:吕*伟

原告7:张*良

原告8:翁*青

原告9:陈*亮

原告10:胡*章

原告11:胡*

被告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3: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4: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5:钟*

被告6:王*

被告7:徐*

被告8:张*雄

被告9;吴*雁

被告10:肖*

被告11:隋*军

被告12:苏*锋

被告13:单*泽

被告14:刘*松

被告15:杜*静

被告16:邵*圆

被告17:张*红

被告18:吴*

被告19:闫*新

被告20:包*乾

被告21:吕*金

被告22:那*立

被告23:王*晗

被告24:钟*

被告25:包*鸥

被告26:张*

被告27:黄*波

被告28:阮*琪

被告2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31: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32: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3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34:江*

被告35:邱*强

被告36:郑*兴

被告37:李*林

被告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39: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40: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原告:(2024)苏0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11位原告与40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于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现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3年3月22日(含)至2019年1月22日(含)期间以公开价方式买入、并于2019年1月2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公司股票(原证券代码:002450),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个人投资者。

来源: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5,202,380股股票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于2024年12月3日成交,但因竞买人尚未完成股票变更过户手续,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股票目前仍为56,381,234股,本公告正文所涉持股比例计算均以此为基准。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标的为公司控股股东卢先锋的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持有的9,689,3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4%。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完成并股权变更过户后,徐佩飞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由14.17%变更为12.13%。本次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并完成过户,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公司股票如本公告前述于2024年12月11日拍卖成交,目前尚未完成过户;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

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

号:(2024)浙02执559号),法院已先后作出拍卖被执行人卢先锋持有的公司5,202,380股股票与45,000,000股股票(共计50,202,3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0.59%)的执行裁定,该笔5,202,380股股票已于2024年12月3日拍卖成交,目前尚未完成过户,该笔45,000,000股股票的司法拍卖程序已被撤回暂缓拍卖。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来源: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被诉、被申请案件。

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债券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郑州银行以债券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返还所保管债券,若逾期未返还前述债券赔偿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本金1,767.00万元、利息4,245.29万元(暂计至2011年9月16日)等该案由郑州中院审理,未取得审结的裁判文书。

2、聊城合杉海博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杉海博”)诉民生证券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合杉海博以民生证券拖欠合作协议项下报酬款且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支付报酬款、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报酬款568.4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4,000万元等经民生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张某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金损失4,106.2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起诉、申请案件。

1、民生证券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王秀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6年至2017年,民生证券先后购入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发行的“16胜通03”“17胜通01”债券。2022年3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及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胜通赔偿本息及债券利息损失等;由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券本息损失21,329.57万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及相应损失(自2019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民生证券诉王秀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7年7月,民生证券购入山东胜通发行的“17胜通MTN001”债券。2024年7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债券发行的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主体就民生证券本息损失及相应债券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票据损失7,411.75万元等民生证券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3、民生证券诉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纠纷案。

2017年至2021年间,民生证券通过直接认购、受让的形式持有华林证券“17红博06”“17红博07”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5月,民生证券以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专项计划违约为由,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认购本金及利息损失等费用。认购本金1.75亿元、利息损失4,071.49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经华林证券申请,华林证券诉民生证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于2024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华林证券已撤回起诉。

4、民生证券诉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6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PPN001”号债券。2022年4月,因当代科技未按期支付债券本息构成违约,民生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2023年11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债券本金9,000万元、利息675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5、民生证券诉当代科技、艾路明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7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MTN001”号债券。2022年4月,艾路明向民生证券出具《保证承诺函》,就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兑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5月,民生证券以当代科技债券违约为由,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艾路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7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民生证券及当代科技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券本金6,000万元、利息541.23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6、民生证券投资诉黄启镇股权回购纠纷案。

2024年5月,民生证券投资以黄启镇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启镇支付赎回股权款以及逾期支付赎回股权款产生的滞纳金,并承担相关仲裁发生费用。赎回股权款2,727.67万元、滞纳金13.80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

7、民生证券投资诉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集团”,系上市公司科力远的控股股东)差额补足协议纠纷案。

2017年,民生证券投资出资1.5亿元认购科力远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签订差额补足相关协议。因科力远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亦未提供股票质押担保,民生证券投资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以下简称“诉讼一”)、2020年7月15日(以下简称“诉讼二”)、2021年3月2日(以下简称“诉讼三”)提起三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诉讼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科力远集团支付民生证券投资合同款等。合同款850万元等:已执行完毕。诉讼二: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4月30日前,科力远集团应偿还本金及利息4,637.93万元等,在科力远集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形下,减免相应违约金等。和解协议履行进程中。诉讼三: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义务,民生证券投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本金、截至2021年一季度利息及截至2021年2月5日违约金合计9,731.37万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金(自2021年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等。已进一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8、民生股权投资诉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以下简称“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民生股权投资以五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股权溢价款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五被告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西安中院作出判决:五被告向民生股权投资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驳回民生股权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股权溢价款2,391.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500万元。民生股权投资已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民生证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及仲裁案件中,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有8起,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有3起,均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3起作为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合计约14,686.96万元,占民生证券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92%,数额较小,占净资产比例较低。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不会对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2)


太平洋证券股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及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得新)等债券交易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对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公司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涉诉本金9,000万元。因债券到期被告未履行兑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1年2月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二)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7康得新MTN001)。

公司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发行的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涉诉本金4,000万元。因其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足额偿付利息义务,公司于2019年4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2年7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权异议,2022年9月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三)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交易纠纷案(18康得新SCP001)

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购入并持有康得新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涉诉本金3,000万元。因其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的相应兑付义务,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于2019年4月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公司追加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因管辖要求,2022年7月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因管辖权异议,2022年9月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管辖要求,法院通知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2024)苏05民初149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受理本案。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完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31)


太平洋证券前期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的15金鸿债、16中油金鸿MTN001,因被告未按约兑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19年3月,鉴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20年10月,鉴于公司与金鸿控股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2024年2月,因金鸿控股逾期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息,公司以金鸿控股为被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增信担保主体,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024年8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2024年10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1212、1213号《诉讼告知书》,受理公司上诉请求。

(二)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诉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管理的“太平洋证券泉智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向被告武汉二七城中村综合改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武汉二七实业有限公司、吴继光、何桂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公司代该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6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3月,法院作出(2021)鄂0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受理。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执7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司法处置参考价暂无法确定,公司债权暂无法实现,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公司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完结,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提起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他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太平洋证券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3,286.00万元。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21年8月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2月完成相关资产查封。202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2年4月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因公司债权已协议转让且已收到转让款,2024年10月法院作出(2024)粤051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本案执行裁定申请人。本案完结。

太平洋证券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5,000.00万元。公司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因被告违约,公司于2019年1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1月完成事前保全并正式受理,后本案集中管辖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银行账户冻结即将到期,公司申请续封,法院先后完成三次续封冻结。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4)冀01执保128号《续行保全财产告知书》,对已查封的银行账号及资产再次持续冻结。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3)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股份)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72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表示:“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2024年12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湘财证券收到民事判决书,需对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约3.4亿元的支付义务承担约56%的补充责任。鉴于上述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影响较大,市场关注度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向

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和披露。”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工作。现对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1:针对媒体报道相关事项,请公司尽快自查并向相关方核实是否属实,并结合湘财证券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的情况,详细说明:(1)媒体报道所涉相关聊天记录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规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2)关于云南信托相关案件,公司前期是否已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期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正,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1)媒体报道所涉相关聊天记录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湘财证券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经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本次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湘财证券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

(2)关于云南信托相关案件,公司前期是否已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前期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正,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对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因触及信息披露标准,2023年9月6日,公司披露了《湘财股份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2)。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湘财股份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2024年12月4日,公司因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相关诉讼民事判决书且有重要影响,披露了《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8)。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时,公司定期报告中也依据相关规则,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

后续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信息披露也不存在需要补正或更正的情形。

问题2:请公司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及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如触及信息披露情形,应及时通过公告方式作出澄清说明,稳定市场预期。

回复:公司始终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并密切关注舆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近期媒体关于子公司湘财证券有关诉讼的报道,公司将于2024年12月9日披露《湘财股份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2),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2)


一、传闻简述。

近期,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网络上出现关于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有关诉讼的报道。

二、澄清声明。

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说明并澄清如下:

1、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本次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与广东中诚和罗静有串通合谋欺诈行为。

2、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湘财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8),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和(2024)云01民初415号),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湘财证券将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具有不确定性,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对于个别媒体发布未经查实的内容对公司声誉造成侵害的,公司在此敦促相关媒体及时修正,避免错误信息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信息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2023年6月26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报告,武汉铂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铂首”)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将武汉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铂首向武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武汉中院查封了武汉中心公司名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后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武汉中心公司应向武汉铂首返还购房款等相关款项。武汉中心公司就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3月11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湖北高院主持调解并确认,武汉铂首、武汉中心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武汉铂首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已登记立案。

2024年12月9日,公司收到武汉公司报告,武汉中心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武汉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高院(2024)鄂民终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2024年12月1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滨创)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药控股)、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大药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24年12月6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长药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长江大药房对长药控股享有的到期债权154890260.10元范围内向杭州滨创清偿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长江大药房的还款义务;杭州滨创接受履行后,杭州滨创与长江大药房、长江大药房与长药控股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案件受理费818251.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长药控股负担。本案涉案金额154,890,260.10元,涉及的82.33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公司2023年6月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2021】沪0104执636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根据上述《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银投资”)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合同纠纷一案中,澳银投资对公司申请代位追偿,要求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履行对上海鸿孜42,217,580.18元到期债务。收到通知书后公司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后续公司未再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文书。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沪0112民初40494号)和《民事起诉状》。澳银投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公司诉至闵行区法院,涉案金额848万元。澳银投资申请保全,保全案号为(2023)沪0112执保3612号,申请保全金额为848万元,公司账户被冻结365325.32元。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48万元”。公司已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2件,涉案金额合计903,383,491.9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14%。

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872,715,436.75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

29,(2024)沪02民初11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未开庭。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6号)


诉讼机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一:青岛荣航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青岛荣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德州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7月,原告与各相关方签订贷款合同,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同时提供担保。当前,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未能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而成讼。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8亿元,利息、罚息、复利等0.21亿元及其他费用,合计约为3.69亿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来源: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2日

受理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万泽冷链)收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鲁0116民初12585号。

原告: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被告:山东万泽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2024年3月25日形成的为高兴超提供担保(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担保合同编

号:D10121000H0001P202403280099,担保金额5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编号为D10121000H0001P202403280099的担保合同无效。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一股东,持有被告一34.05%股权。2024年3月25日,被告一作出股东会决议,为被告一股东高兴超提供一笔500万元债务担保。被告一未告知原告参加涉及此事项的股东会,在原告向法院提起本诉之前均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做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高兴超是被告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高兴超的配偶刘高芳、当时由高兴超实际控制莱芜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回避表决,该股东会决议表决权不足二分一,依据《公

司法》第二十七条应属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公司收到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的(2024)鲁0116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驳回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莱芜财金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5月14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T中迪)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恒置业”)收到成渝金融法院相关文件,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原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滨路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中美恒置业及相关方提起诉讼。2024年11月30日,*ST中迪收到《民事判决书》,成渝金融法院对诉讼事项作出了一审判决。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中美恒置业向成渝金融法院提交了上诉文件,并已收到成渝金融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美恒置业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024)渝8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方式改判为以尚欠本金459,528,453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郭东圣先生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售流通股合计10,000,000股被司法强制划转至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郭东圣先生因此被动减持公司股票10,000,000股。本次划转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7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本次司法强制划转后,公司股东郭东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由174,186,851股减少至164,186,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4.12%降至3.88%。郭东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郭东泽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由275,412,784股减少至265,412,784股,持股比例由6.51%减少至6.27%。本次司法强制划转的10,000,000股股份,后续可能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等环节。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7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科生物)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4)粤08民初106号及《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或原告)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俊)、公司等11名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

现就公司所涉及担保事项,补充如下: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广东鸿俊签订编号为2019年南粤一直一营借字第047号《借款合同》,约定为被告广东鸿俊发放贷款人民币49,0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贷款本金余额为48,635万元。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与原告正式签署了编号为“南粤2022年海棠最高质字第003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将公司持有宁科生物49%股权作质押,为原告与广东鸿俊之间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不超过48,69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在2022年1月26日完成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2025年12月31日到期。但该项《最高额质押合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也未履行审议决策流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构成违规担保。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袁亚:公司董事、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沪0115民初112307号

立案时间:2024年10月25日

案号:(2024)沪0115执28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年12月6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信信息)应于2024年1月至2026年4月每月18日前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本金共计5,500,000元;应于2026年5月1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00,000元;应于2026年6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全部剩余逾期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准);被告袁亚对被告西信信息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董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和解工作,尽快消除被申请执行的负面情况。公司将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4-104)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宗玉、刘衡、程治文、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4/6/18,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涉诉金额:34,098,600.00元。请求裁决:1、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98600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因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导致仲裁程序中止,原定11月13日的庭审取消。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024年12月9日,厦门银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72、273号《民事裁定书》。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收到(2024)最高法民再272、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8号、(2017)闽民初3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外,截至本公告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津投城开)及下属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人民币28,645,798.30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6、(2024)津0104民初787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金融研修院、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第三人:津投城

开、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登记纠纷案。涉诉金额:29,215.00万元。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来源: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1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发展)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香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

被告一: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并购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8亿元,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认为,二被告未能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而成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19亿元、利息0.18亿元及其他费用,同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南京阖天下文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受理日期:2024年12月7日

受理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对方当事人。

被告:南京阖天下文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波,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钟思燕,挂牌公司董事。

2023年8月15日,南京阖天下文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受信人、甲方,以下简称阖天下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授信人、乙方,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签订编号为【2023宁综字第00610号】《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1.27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使用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该授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担保,包括了编号为【2023信宁银最抵字第0024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3信宁银最保字第个0039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抵押权人、乙方)与阖天下公司(抵押人、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3信宁银最抵字第00241号)一份约定,为确保乙方与阖天下公司(即“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财户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32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未获得足额清偿,乙方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该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系编号为阖天下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12幢001室不动产。2023年8月18日,阖天下公司就上述房产为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债权人、乙方)与李波及钟思燕(保证人、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信宁银最保字第个00390号)约定:为确保乙方与阖天下公司(即“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32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该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等:甲方承诺,无论主合同债务人是否向乙方提供了物的担保,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无需先行行使主合同债务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权利。2024年8月20日,钟思燕、李波作为声明人,向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出具《声明》表示:钟思燕、李波知悉并同意中信银行与阖天下公司所签订的2024宁流贷字第00928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是用作归还阖天下公司欠付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知晓并同意该贷款的发放方式为:由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不经阖天下公司账户,将贷款资金直接汇付至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钟思燕、李波就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2024年8月21日,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乙方)与阖天下公司(甲方)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4宁流贷字第00928号)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2950万元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自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2月19日,该贷款合同是2023宁综字第00610号《授信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贷款用途为归还民企转贷互助基金;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加计215基点(1基点=0.01%)确定,贷款期间内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实际提款日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为当前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限档次;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甲方应在2025年2月19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2950万元;如甲方未按月偿还该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属于违约行为,乙有权单方宣布该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全部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乙方还有权立即执行各项担保措施;甲方未按期偿还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届时适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照该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贷款合同还约定,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甲方授权乙方不过甲方账户,放款后直接转至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2024年8月21日,《单位借款凭证(借据)》载明: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向阖天下公司发放贷款2950万元,用途为归还民企转贷互助基金,贷款年利率为5.5%,起息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到期日为2025年2月19日。2024年10月22日起,阖天下公司开始未按约偿还款项。截至2024年11月18日,阖天下公司尚欠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9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261981.16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注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阖天下立即支付原借款本金2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11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261981.16元,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该等价款被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8000元;(暂计至2024年11月18日,本项诉请总额为29789981.16元);2、判令李波、钟思燕对被告阖天下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以阖天下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12幢001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由被告阖天下、李波、钟思燕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位于江宁区麒麟街道丹青路8号银河湾紫苑12幢001室房产查封。本诉讼涉及查封金额较大,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各期,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314.46万元、2,434.10万元、8,805.06万元及437.63万元。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坏账损失、融出资金减值损失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等,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2022年,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2,748.57万元,主要系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算的信用减值金额增加。2023年,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6,370.96万元,主要系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算的信用减值金额增加。2024年1-6月,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389.32万元,主要系融出资金减值损失所致。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期)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诉公司及方正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方正证券于2017年5月9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该决定书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昭融”)等亦作出了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方正集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方正集团,要求方正集团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注:起诉的个别案件中,投资者同时起诉了公司、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被告);后方正集团提交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北京一中院、北京四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其受理的投资者起诉案件全部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沙中院审理。2018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为由,裁定驳回了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因投资者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作出裁定:撤销长沙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长沙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2019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第一批249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公司与方正集团分别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湖南高院就该249案作出的二审终审裁判文书,改判由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截至2024年6月末,长沙中院已受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993件,具体情况为:2,981件案件经判决或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除1件近期终审判决案件外(涉及金额9万余元),公司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12件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来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


截至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共4起,其中,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1起。公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至2024年11月末,本案尚待济南中院开庭。


来源: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1)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30日,台州中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椒江区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台州中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台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椒江区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椒江区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椒江区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R中新1股权已完成了两轮司法拍卖及最终一轮司法变卖程序,均以流拍结束。2023年11月24日,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股票作价4,220,000元以物抵偿。2023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团股权两笔质押(持股比例分别为3.29%和2.66%)已在阿里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以流拍结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团持有的中百集团4052万股股票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87亿元成交拍卖成功。截至2024年8月12日,已完成了中百集团股权及其孳息的司法处置,信达证券已收到债权分配款合计188,689,986.30元,新光集团股票质押项目本金已全额回收。

3)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因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并开展执行。2024年2月23日,信达澳亚收到法院支付的执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信达澳亚向汕头中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汕头中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0日,信达澳亚收到汕头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后信达澳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5月8日立案,8月14日裁定撤销汕头中院驳回信达澳亚起诉的民事裁定,同时指令汕头中院审理。8月16日,汕头中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待汕头中院相关诉讼通知。

4)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信达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至到目前,本案尚待济南中院开庭。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

2017年8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会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共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欣泰电气等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1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万元。2018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9年1月,北京市高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因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原对该三名被告的诉请金额是5,142.10万元,兴业证券已依据仲裁条款另行申请仲裁)。辽宁欣泰于2019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兴华会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808万元,东易律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202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5,458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14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6万至505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1,169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5,252万元。后兴华会所、东易律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8名责任人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二审审理期间某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的原审被告死亡,兴业证券撤回对其的起诉,二审判决调整前述撤回起诉涉及的判项外,其他维持原审判决。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已收到6名被告主动履行款项共计924.23万元。2024年3月,经兴业证券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决定立案执行。

2、兴业证券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等4名被申请人关于先行赔付责任分担的承销协议纠纷仲裁案。

鉴于北京市高院在“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中,以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兴业证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赔偿兴业证券因赔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5,142.10万元,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对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给兴业证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泰电气于2018年9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

3、兴业证券与张洺豪、张湫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作为质物,融入资金63,000万元。同时,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质押标的证券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时点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本金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兴业证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优先受偿。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经兴业证券申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作价6,407.52万元交付兴业证券抵偿部分债务。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项1,282.79万元。

4、兴业证券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精彩债,债券代码:118089)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北京二中院判决,精彩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业证券对李冬青、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彩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同争议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2019年4月22日,因珠海中珠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珠海中珠应偿还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就12,784.8万股“中珠医疗”及其法定孳息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8月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生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珠海中珠质押股票网络拍卖裁定的执行,并退还竞拍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2700万元,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珠海中珠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12,78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拍卖,法院经审查驳回珠海中珠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25,373.02万元。

6、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资金39,809万元(以下简称“主债权”、“主债务”)。2018年7月,为担保兴业证券主债权的实现,珠海中珠将其持有的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兴业证券;且辽宁中珠与兴业证券签署保证合同,对珠海中珠所负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25日,由于珠海中珠未按照协议约定对主债务履行回购义务,辽宁中珠也未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经福建省高院调解,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辽宁中珠达成调解协议,辽宁中珠同意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兴业证券对珠海中珠持有的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将案件移送至福州市中院。2021年8月,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14.07万元。执行过程中,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中珠天琴湾”小区共15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手续,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宏福建工异议请求;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台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若干套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该等房产的执行;刘梦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盘锦市双子台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1套房产查封,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梦鹤的执行异议请求。另外,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双台子区住建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双台子区住建局向辽宁中珠代筹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以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双台子区住建局异议请求;后双台子区住建局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判决不得执行前述辽宁中珠名下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

7、兴业证券与王悦质押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2017年3月至6月,王悦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作为质物,融入资金42,300万元。待购回期间,因王悦部分提前还款,剩余融资本金变更为33,355万元。2019年3月,因王悦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王悦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11,715.98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7万元现金股利优先受偿。2019年4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7,701.84万元。

8、兴业证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10月,因持有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外经”)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皖经01,债券代码:136308)发生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4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安外经应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5,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兴业证券有权就5万克拉裸钻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对前述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德圣珠宝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兴业证券对5万克拉裸钻享有一定比例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承担连带责任两项判决。2021年7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德圣珠宝提出再审申请,福建省高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驳回德圣珠宝再审申请的裁定。因合肥市中院裁定受理华安外经破产重整案件,兴业证券于2021年4月申报债权6154.45万元;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于2022年1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6,019.77万元;收到福州市中院案件受理费退费后于2022年6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5,988.74万元。经华安外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裁定德圣珠宝等多家公司与华安外经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院公告已裁定批准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程序。

9、金龙控股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案。

2017年8月,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向兴业证券融入本金8,200万元。经法院执行,兴业证券收回部分债权4,341.85万元。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作出(2020)浙03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控股破产清算。2020年5月28日,兴业证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申报债权7,809.42万元。根据金龙控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兴业证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现金清偿款164.72万元。

10、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与允兴有限公司仲裁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并参股的IS公司(IS基金)以3,999.05万美元的价款受让允兴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并约定当标的公司出现股份买卖协议约定的情形时,IS公司(IS基金)有权要求允兴有限公司等履行回购义务。允兴有限公司以IS公司(IS基金)已将标的股份转移至另一主体为由,要求仲裁庭作出声明,使IS公司(IS基金)于股份买卖协议项下要求允兴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之权利为无效及允兴有限公司无责任向IS公司(IS基金)回购标的股份。IS公司(IS基金)于2021年1月5日对允兴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并在仲裁程序中追加黄华及黄书映为共同反申索答辩人,要求允兴有限公司、黄华及黄书映承担标的股份回购及损失赔偿责任。2022年5月,仲裁庭作出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确认允兴有限公司、黄书映及黄华违反了股份买卖协议约定,应向IS公司(IS基金)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损失赔偿金额待仲裁庭进一步裁决。

11、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020年10月5日,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收到香港原诉法庭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张朝兴的债权人大会通知(档号:B10/3459/2020-MLL/A)。债务人张朝兴原为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的经纪人,因其未按照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客户所欠保证金贷款,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报债权8,120.42万港元。

12、兴业证券与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宏公司”)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新益宏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因新益宏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市中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到执行款10,465.16万元。

13、兴业证券与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0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楹栖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楹栖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2022年3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8日,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决定立案执行。2023年4月6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945.6万元。

14、兴业证券与赵小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赵小强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作为质物融入资金,融资本金余额39,000万元。2020年12月,因赵小强违约,兴业证券向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3月11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院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77.10万元。杭州市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

来源:中证鹏元关于关注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事项的公告(中证鹏元公告【2024】539号)

1,2024年6月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中装建设保理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953.0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且公司已上诉。

2,2024年7月8日,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装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096.49万元。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024年9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中装建设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诉金额:4,189.2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收到一审判决。

4,2024年9月18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中装建设保理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2,043.87万元。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5,2024年10月10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装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8,185.48万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IPO企业涉诉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公司自2010年起与彭超云合作经营,约定彭超云担任柳州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柳州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销售等事宜,按照柳州分公司汽车组合仪表的销售情况给予彭超云相应的收益,并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2016年1月签订了覆盖期间为2010-2012年、2013-2015年、2016-2018年的合作经营协议。天有为有限与彭超云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前述合作经营协议,并向彭超云授予3%股权。彭超云与天有为有限于2018年2月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入股的前提条件为柳州分公司注销及彭超云向天有为有限转让所持柳州子公司股权完成,其中柳州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于2018年7月办理完毕,柳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注销,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期间天有为业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已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对入股价格存在不同理解,在未达成一致前,彭超云认为应按照合作经营终止前的方式继续支付分红款及费用。因此,2022年9月7日,彭超云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天有为有限、柳州天有为和吕冬芳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天有为有限和柳州天有为共同向彭超云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分红款及费用,暂定44,967,983.34元,吕冬芳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5月25日,公司与彭超云达成和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与彭超云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王文博、吕冬芳将其持有的方缘合伙49.4999万元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彭超云,在转让时方缘合伙持有公司3,421,585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同日彭超云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3年5月25日,柳南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桂0204民初4616号之三),准许彭超云撤诉。此外,彭超云确认:(1)公司历史上与其签订的协议、约定、承诺均已履行完毕并终止,且对上述协议、约定、承诺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对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或其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其不会因该等协议的履行对前述主体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请求或权利主张。(2)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其通过方缘合伙间接持有天有为股份,《终止协议》第2.6条约定的其对发行人的持股安排已得以完全实现;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通过上述财产份额转让进行或接受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报告期内,彭超云曾对接的客户上汽通用五菱仍为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公司对其销售额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客户较为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持续降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6.74%、62.23%、51.88%和46.26%;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6,753.65万

元、197,232.65万元、343,707.85万元和203,940.53万元;公司声誉未受到影响,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公司订单充足,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综上,彭超云的诉讼已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未对公司客户稳定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就与富轮橡胶相关股权争议事项,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杭仲01裁字第531号《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杭州中院作出的(2022)浙01民特234号《民事裁定书》、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114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书》及杭州中院作出的(2023)浙01民终4738号《民事裁定书》已出具明确的裁定结果。

2023年7月,发行人股东中策海潮、杭实集团、杭州金投、彤程新材、朝阳好运、杭州潮升、朝阳稳行、朝阳力奔、朝阳全瑞诺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富轮)、浙江杭廷顿富轮橡胶有限公司(简称:杭廷顿富轮)向上述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浙江富轮、杭廷顿富轮作为原告,以发行人上述九名股东为共同被告,就浙江富轮未参与发行人股改事项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浙江富轮未参与发行人股改造成的原告测算损失134,677,858.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年3月4日,发行人股东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富轮橡胶、杭廷顿富轮向上述法院提交的《增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富轮橡胶、杭廷顿富轮向法院申请增加发行人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测算损失调整为37,968.66万元。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诉讼程序包括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一项专利无效诉讼,即:原告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被告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中止审理状态,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对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现阶段暂时无法准确估算,参考实践中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金额预计为相关产品在涉案专利生效后于美国销售的金额的0.5%-5%,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结合争议专利生效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美国地区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预计为384.72万元至3,847.21万元;预计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2.64%,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收入总额的0.44%。以及SES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EP3820203B1的法国部分无效。2024年6月6日及2024年6月7日,发行人、SES分别提交中止审理申请,请求在涉及本案专利的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该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筠诚和瑞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2019年至2022年,北京盈和瑞(北京盈和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64.34万元、932.42万元、899.19万元和1,010.81万元。北京盈和瑞的经营业绩相对较低,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收入方面,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导致工程项目施工和营销活动受阻,此外因行业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承压,双方股东对赌时预计的能源类企业客户需求未持续释放,导致报告期内北京盈和瑞实现收入与制定业绩对赌时的预测值存在差异。二是毛利率方面,2020年开始新增的大型商用沼气工程项目的收入占比较高,但该类客户因预算管控较严、导致该类项目毛利率不高,同时因2020年下半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北京盈和瑞实现的综合毛利率较2019年之前的平均水平有所下降。三是非经常性损益对北京盈和瑞经营业绩也有一定影响。其中,2019年因新疆部队诉讼赔偿等因素,确认非经常性损益-593.40万元。2021年因常州华创建设工程合同非经常性损益对北京盈和瑞经营业绩也有一定影响。其中,2019年因新疆部队诉讼赔偿等因素,确认非经常性损益-593.40万元。2021年因常州华创建设工程合同诉讼赔偿等因素,确认非经常性损益-560.85万元。2022年因政府补助等因素,确认非经常性损益320.36万元。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冀0104民初2322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劳动争议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2民终1009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鄂0103执恢2384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国天时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号:(2024)鄂0103执恢2385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国天时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411号

案由: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原告:沈*

被告:长江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被冻结: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15执10781号
被执行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46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04至2027-12-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4)京74执1512号限制高消费

限制法人或组织: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对象:刘研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106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坤鼎恒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邱明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1民初2117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逯利军、钱培专、何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4)苏01民初121号弘湾博途(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逯利军、纪锡永、钱培专、何斌、艾兴、陆阳俊、白正华、李旭、国金证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各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13

案号:(2024)苏01民初121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弘湾博途(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钱培专,白正华等9个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21


(2024)苏01民初法第121号股权冻结

被执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方: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1250万人民币

执行法院:南京中院

冻结起止时间:2024-12-05 至 2027-12-04

公示时间:2024-12-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753号

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冯**,赵**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民初1848号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周*

第三人:张海林,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玛瑞纳酒店有限公司等6个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138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昊
第三人:上海菲戈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25148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王**,王**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1531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裘**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6773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赵**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10民终3146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林*
被上诉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重庆库玛家俬有限公司、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人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重庆库玛家俬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7民诉前调637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裁判解散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895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上诉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陕0102执保265号之一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北方嘉科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支持]
被申请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2024-08-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珠海鸿天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健
刊登日期:2024-10-14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450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李**

被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方阜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民终667号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谭海波,吴廷飞,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杨**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4458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1)

于*东、李*:本院受理(2024)鲁0191民初9785号原告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会展西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于*东、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自2022年8月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6629.5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1)

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东明、管琛、郝亮、李雪燕、黄卫华:本院受理原告林**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东明、管琛、郝亮、于秀庆、李雪燕、黄卫华、牛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民初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13


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1)

原告郭玮与被告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合投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24)津0103执4777号,因被告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3民初22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原告郭玮赔礼道歉义务,原告郭玮申请执行,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合投资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张贴对原告郭玮的书面道歉信(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高合投资支付)。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北京鼎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孙*梅、王*娇、上海泽昂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鼎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未来能源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诉闫*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你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青岛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王**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18904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鹏诉被告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放展私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涤除原告张鹏为放展私募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放展私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放展私募负担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贡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华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统,宋*伟,方*华、第三人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告送达(2024)渝0152民初70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六被告对(2021)渝015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35184元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旗舰店债务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184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从2022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8月29日利息为5789元);2、六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12-04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51民初12494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王**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01月07日10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韦**诉被告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6554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李*欣,上海真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孟*强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

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昊:本院受理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2民终1651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成都费英格尔微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11

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0民初19058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解**

被告: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6

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011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黄**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一芯一伊(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杨**诉被告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上海世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芯一伊(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2024)粤0305民初563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美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 25,784.80 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苏州中科科电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斐之:原告苏州中科科电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维新、杨斐之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苏0591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万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原告刘杰与被告陈思霞、李东亚、万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3民诉前调2704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刊登日期:2024-12-05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云民终594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陈**

原审第三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57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谢*

被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305民初6269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王*

被告: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3-11

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共青城腾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兴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腾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瀚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赣0113民初70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3)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案号:(2024)豫01民初143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4


案号:(2024)豫民终487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2024)渝0108民初9180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4-06-11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L某某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115民初5762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罗**[撤诉]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个

裁判日期:2022-12-0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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