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将一家国有背景私募拉到了大家的视线之内。虽说文书内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哪家,但是根据案号查询发现,此次的主角正是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首创创业投资)。
2009年8月25日陈某与首创创业投资签订《员工试用期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1月23日,岗位为投资分析师。2009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24日止。2010年11月25日,陈某与首创创业投资签订《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6日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
陈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首创创业投资支付陈某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604408.67元,后续双方均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陈某表示自己2009年8月25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担任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2012年7月1日至离职担任投资总监,期间也兼任过其他职位。
入职时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左右,之后不断增长,后双方又约定为年薪制,公司口头告知其每年年薪金额,2012年年薪25万元,2013年或2015年年薪为27万元,2016年年薪为30万元,2017年年薪为42万元,2018年年薪为30万元,2019年年薪为42万元,但2019年方得知,同级别的人员工资比“自己”高很多。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其年薪应当为5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年薪应当为72万元,2020年8月1日至离职年薪应当为106万元,故要求某投资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231700元。对于自己的请求陈某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资料。
而首创创业投资方面表示:作为国有企业,对于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命有着严格的流程,任命过程是遵照推荐、考察、任命的程序;并且公司从未任命陈某为所谓的“投资总监”,而且双方提交的薪酬制度中亦没有“总监”这个职级。
这就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了,这个职位到底有没有?若是没有,陈某是从哪里听来的消息得知自己被“蒙在鼓里”。若是有,首创创业投资为何拿公司的“名誉”来赌?究竟是谁在说谎?随着法院的深入了解,事情的走向似乎有些出人意料。。。
陈某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2015)海民(商)初字第09163号民事判决书,用来证明了“自己”的职务为投资总监。
首创创业投资表示,“该上述案件还有二审并且在二审判决书记载其身份为“员工”,不能反映其真实身份”。对于陈某的《在职证明》的印章是因为2019年6月12日公司黄某曾以赴日签证申办申请使用过公章,是陈某自行打印后提交公司盖章。突然好奇黄某是谁了!这位难道不知道公章的重要性?
同时陈某还提交了其在中基协上的备案信息。首创创业投资虽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该公示系行业协会公示信息,并非政府官方平台,不能反映真实任职情况”。。。。。
首创创业投资在2014年4月成为首批备案的私募机构。现有1只在管基金,管理规模0—5亿区间,18位持证人员,实缴资本1.2543亿。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妥妥的国有企业,这样的背景属实让人羡慕。难怪首创创业投资会如此的“自信”,虽说有这样的背景加持,但也不能如此“粗心”啊!
企查查显示,首创创业投资2022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从崔萍变更为李文涛。但在2024年3月,其在中基协上进行的最新更新仍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崔萍。莫非是内部过于“繁忙”,所以才一时疏忽出现了错误?
法院认为,陈某主张自2012年7月1日起职务调整为投资总监,提交了(2015)海民(商)初字第09163号民事判决书及在职证明作为证据,载明陈某职务为投资总监。首创创业投资虽称上述材料中的职务系陈某自行填写,但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严谨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陈某提交的中基协信息显示其职务为投资总监,亦能够佐证上述主张。故结合各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首创创业投资薪酬调整方案综合考虑,首创创业投资应支付陈某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共计542,425.34元。这就有些尴尬了,法院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意思是首创创业投资。。。
如今不少私募机构身上背负着许多投资者的期望,所以在日常管理中,严谨负责这根弦要绷紧。每个环节的层层把关,都是对于投资者的负责,不应背景高低,都应保持谦虚谨慎的前行姿态。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稳步发展,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行业树立榜样。
图片来源:企查查、网络媒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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