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基金经理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一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结果显示,天津证监局认定,王宇恒利用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自己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综合罚单和公开信息,王宇恒为原嘉实基金基金经理。此前曾管理嘉实创新先锋,任职回报为1.52%。中基协官网显示,王宇恒已从嘉实基金离职。
罚单指出,王宇恒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频繁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交流,交流内容涵盖行业信息、技术动向、公司基本面、个股等。此外,二人还存在互相介绍投资、合作项目以及资金换汇等行为。
经查,“张某”招商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使用。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王宇恒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张某交易7只股票,张某操作“张某”招商证券账户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关交易与王宇恒管理的基金发生趋同。
王宇恒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四点申辩意见:第一,王宇恒主观上没有利用基金财产“抬轿子”的目的,客观上无收益,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系职务需要,是为实现基金资产的更大收益。第二,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内容均为股票相关行业信息及相关推测性观点,不属于未公开信息。第三,张某是资深科技投资人,拥有广阔信息源和行业资源,足以独立作出交易决策,王宇恒与张某的聊天未对后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交易趋同属于概率事件。第四,王宇恒为基金财产增值作出巨大贡献,不存在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资者权益等严重情节,拟作出的处罚过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津证监局经复核后,决定不采纳上述申辩意见:首先,王宇恒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交易的行为。二人长期保持频繁交流,关系密切。王宇恒知悉基金关于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其在对有关股票进行分析、推荐时利用了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了明示、暗示张某交易有关股票的行为。另外,张某的趋同交易行为与王宇恒的明示、暗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张某账户交易的整体趋同比例在王宇恒任职期间显著提高,交易趋同明显异常。对于案涉7只股票,王宇恒获取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时间、王宇恒与张某聊天谈及相关股票的时间、张某从事相关交易的时间存在关联性。至于张某作为行业人士是否有自己专业判断、王宇恒意见是否为张某实施决策的唯一信息,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天津证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宇恒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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