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学法辨是非,懂法不吃亏。大家好,第11期“大家来学法”和大家见面啦。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案例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大家都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法,违反了什么法?法律如何规定的?该承担什么责任?让我们一起看看本期案例。
某段职工J某设立一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与中间人议定,由中间人介绍他人以其他公司名义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中间人支付发票所示价税合计金额7.5%的开票费。随后,J某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金额达171万元,税额29万元,用于其公司抵扣税款,2017年2月,J某到公安局投案。
J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偷逃税赋、骗取退税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中的其他人而言,都是利益的侵害。作为享受着强大国家和繁荣经济带来的保障、安宁和便利的我们每一个人,依法纳税都是义务,是担当,是对社会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