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受理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02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03
所需材料:
情况一:一般情况
1.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2.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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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仅限于Ⅲ类射线装置同级别范围更换的情形
1.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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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办理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凉山州-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街道-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或3楼16号生态环境局窗口。
05
网办地址:
打开四川政务服务网凉山分站点(https://lsz.sczwfw.gov.cn/)--“直通部门”--“州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审批(市级)”--“在线办理”。
温馨提示:本事项可全程网办。
服务多一点
关于建设项目已建成,但环评文件已超过5年,申请有什么限制?
由于相关上位法未对许可证申领所需提交环评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时限做出规定,但环评法中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在环评文件批复后的5年内开工建设。因此,对于此类情况,可根据建设项目开工时间(根据辐射项目的特殊性,应包括场所开工建设时间和辐射设备的购置时间)来确定是否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