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河南检察好故事】突围

政务   2025-01-09 08:46   河南  


突围

报送单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儿子去世6年,官司也打了6年,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这官司也不知要打到啥时候,更不敢想还能拿到赔偿金,真的是太感谢你们啦!”近日,77岁的万某走进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热泪盈眶地向承办检察官表达内心由衷的谢意。


就在不久前,经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金某祥诉杨某红一案的调解书被依法撤销,万某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杰的案件得以顺利恢复执行,这不仅意味着万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也由此揭开了一场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骗局。


申请监督,抵押借款案疑点重重


承办检察官前往银行调查取证

2017年4月1日,杨某杰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峰死亡。同年6月30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杰赔偿死者李某峰母亲万某526690.82元,但同时也告知万某,杨某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来,万某经多方打听发现,杨某杰早已于2017年4月19日将名下房产以200元低价转让给了杨某红。于是,万某提起撤销权之诉。


2019年9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杰与杨某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在万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房屋之上还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金某祥,案件执行再次陷入了困境。


眼看官司迟迟没有进展,无奈之下,2023年1月,万某向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接收此案后,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法院卷宗,并询问了当事人,了解到的情况是,2017年8月11日,金某祥起诉杨某红、尹某荣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清偿其借款55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年10月19日,杨某红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金某祥。


立案、调解一天完成,诉辩双方确实无争议还是另有隐情?


杨某红与杨某杰同姓“杨”,是巧合还是存在某种关系?


金某祥是否真实具有借贷能力?


……


在对案件的分析讨论中,越来越多的疑点让承办检察官察觉到本案并不简单,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更大的秘密。

调查核实,关键突破口出现


检察官到案发地开展走访

为了解开一个个疑点,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小组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步判断,承办检察官认为,抵押借款案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考虑到此类案件往往由熟人发起,一旦有风吹草动,当事人之间极易提前串供对抗调查。于是,检察官决定采取“由外到内,层层递进”的策略,尽可能先不接触当事人,通过外围调查固定部分证据链条。


奔波于多家银行后,通过查询金某祥与杨某红银行转账流水明细,检察官有了发现:金某祥与杨某红仅在一个银行有资金来往,杨某红向金某祥借款55万元时,金某祥先向杨某红账户汇入10万元,杨某红同日又将此10万元汇出到金某祥账户,两人以10万元重复上述操作四次,金某祥第五次汇入杨某红账户仍为10万元,杨某红当日汇出给金某祥5万元,此时杨某红账户余额为5万元,后金某祥又向杨某红账号汇入5万元,杨某红此卡余额为10万元,最终杨某红分两次将8万元汇入杨某超的账户、2万元支付了律师费。


“这里面很可能暗藏猫腻。”承办检察官推测。


既然杨某红最后分两次将8万元汇入杨某超的账户,那么杨某超又是谁?是否与涉案当事人也存在某种关系?


顺着这一思路,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办案数据,检察官又有了新的发现,同时也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原来,杨某杰系杨某红哥哥,尹某荣系杨某杰妻子,杨某超系杨某杰二儿子,涉案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亲属关系。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杨某杰、尹某荣为了其房产不被执行,尹某荣与金某祥及杨某红恶意串通,虚构金某祥与杨某红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并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企图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逃避万某对杨某杰房产的执行。

依法抗诉,合法权益顺利执行


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金某祥、杨某红、尹某荣伪造证据、恶意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合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结果机关算尽,精心设计的“假官司”终究难逃检察官的火眼金睛。


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检察官用扎实的证据最终还原了杨某杰、杨某红、尹某荣与金某祥串通并企图利用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全过程。


2023年2月24日,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提请抗诉书,漯河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5月1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金某祥的起诉属虚假诉讼,撤销该案民事调解书,驳回金某祥的诉讼请求。


该案办理完毕后,因房屋抵押权仍未解除,检察官又与召陵区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对于万某申请执行房屋一案,双方共同商定了下一步的执行方案,目前该案得到了顺利执行。


做完这些事情后,检察官终于松了“一口气”。


“虚假诉讼的危害非常大,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并且往往快速结案、快速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将一些子虚乌有的内容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国家强制力,使得虚假诉讼受害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朝阳表示,针对该类案件,因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检察机关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切实加强内外部门联动,用高质量的监督实效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策划/审核:刘立新 吕峰 李达

编辑:赵海波 闫晴 王晋

校对:张叶青  黄盈 

河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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