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内死亡”之争
报送单位:新乡市检察院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第十四批、第十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办理的张某诉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入选了第十四批“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让我们一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此前不久,终于拿到丈夫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张某给新乡市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握着承办检察官徐伟杰的手,张某三年来的委屈和苦楚终于放下了。
因公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申请监督 找到新证据
专家会诊 认定“脑死亡”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家属获99万元赔偿金
不能因积极救治
而让工伤待遇落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实中,确实存在为了符合认定工伤条件,在受伤人员病情危重、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家属于“48小时时限”到来之前放弃治疗的情况。但在本案中,杨某是在抗洪抢险中因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而突发疾病,其亲属坚持对其救治,既是人之常情,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职工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对脑死亡判定标准及操作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但因时过境迁、证据欠缺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定脑死亡,进而影响工伤认定案件的办理。
检察机关对于涉及脑死亡等专业性问题的工伤认定类案件,应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注重发挥检察技术对监督办案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导检察官完善证据链条,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优势解决脑死亡判定等专门性问题,同时,出席再审法庭说明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情况,为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奠定坚实基础。
策划/审核:刘立新 吕峰 李达
编辑:赵海波 闫晴 王晋
校对:张叶青 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