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某企业A与自然人B签订了一艘小型船舶买卖合同,约定将企业A所属船舶出售给自然人B。船舶交付后,双方没有签署船舶交接书、没有到海事机构办理登记。由于双方都疏于管理船舶,造成船舶未按时检验、国籍证书过期、长期无船舶进出港报告和检查记录。2024年8月船舶登记机关在治理长期逃避监管船舶时联系了企业A,企业A将相关情况告知自然人B,于是自然人B到船舶登记机关咨询船舶所有权转移事宜。
该案例中,双方完成船舶交接后,应由企业A申请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后,自然人B再申请新的船舶登记。但此时企业A正处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状态,无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在此情况下,企业A是否可作为该船所有权注销的申请主体?是否可与自然人B签署交接文件?
营业执照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通过剥夺公司的营业执照使该公司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权。
企业A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无生产经营活动并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除了案例中的船舶外,无其他资产,也无债务。因此企业A选择自行清算程序,成立了清算组,出具了认可船舶买卖合同的书面文件及认可船舶实际交付的证明文件。
最后,清算组作为申请主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清算组成立文件和备案证明、船舶买卖合同、相关认可文件等,船舶登记机关为该船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如果企业A已经完成公司注销,该如何办理该企业所有船舶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分析原企业身份:由于企业A已完成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因此,企业A注销后,法人身份终止。
确定申请人主体:根据海船舶【2003】360号《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该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注销之前,应该由该企业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已注销,则应由设立该企业的全部股东或发起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前一定要及时办结名下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事务,避免出现公司注销后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难以办理的困境。建议公司注销前咨询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等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清查、依法处置和保护股东权益等措施妥善处理好所有债权债务和资产问题,避免给后续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船舶登记机关遇到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公司注销时,应当从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三方面对船舶登记材料进行审慎核查,避免不必要的申诉或纠纷发生。
(一)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公司清算的,清算组以公司名义申请,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应由法院的指定清算组决定;公司注销的,以设立该企业的全部股东或发起人的名义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完整。船舶登记机关可通过查询企业工商档案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申请人身份信息,核对申请主体身份证明。
(三)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前,需要有资产处置方案、船舶交接文件等;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需要原资产处置方案、全部股东或发起人补充处置船舶资产的证明文件、船舶交接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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