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说史: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自由

文摘   2025-01-10 09:53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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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itas按:本文摘自《政治学说史》下卷 第三十三章,仅供参考。




对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社会哲学特别是他的一般伦理学体系起决定作用的,不只是他所受到的各种学术影响,也许他的个人经历也起到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他一出生,他父亲便决定要他把哲学激进派的运动继续下去,可是老密尔在当时肯定没有想到这一运动的目标有可能发生变化。小密尔从早年开始就受到了最为严刻的教条灌输和最为极端的教育“栽培”;在学术上独树一帜的学者当中,他是唯一一个接受过如此严苛和极端规训的人。直到1836年他父亲去世以后,密尔才得以提出他自己的有关伦理学问题的研究进路,尽管在此之前(当时他才30岁),他早已以自由主义评论杂志的编辑和撰稿人为众人所知。与此同时,这种强迫下的早熟,曾在一段时期内造成了他的精神枯竭。不过,他最终还是从中得到了解脱,一如他在其自传中所指出的那样,他当时乃是通过狂读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的诗歌这种方式而得以解脱的,而这肯定不是他父亲的教育哲学所构想的一种方法。因此,密尔的学术生涯变得颇为矛盾。一方面,他对从其父亲和边沁那里学到的哲学保有着一种因强烈的个人效忠感情而产生的有点被夸张的忠诚——而他一出生就被认定要成为这一哲学的倡导者。另一方面,他又对他认为与华兹华斯勾连在一起并与哲学激进主义相反对的德国唯心主义萌生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和赞赏,尽管很难说这是一种批判性的理解。在19世纪头三十多年里,德国唯心主义这种哲学在英国主要是以那种颇不拘形式的形而上学思辨和柯勒律治(S.T.Coleridge)的个人影响为代表的。密尔思想的特点是其高度的朴实品格和知性诚实,而这使得他急于(几乎有点神经质了)公正地对待一种与他自己的哲学相对立的哲学。于是,他倾向于作出一些妥协,而这些妥协的意义远甚于他所认识到的,而且也往往更多地表现为宽容而不是批判。他于1838年和1840年分别在《伦敦和威斯敏斯特评论》(London and Westminster Review)上发表的研究边沁和柯勒律治的论文姐妹篇,乃是他摆脱其父亲影响的一种独立宣言。在这两篇论文中,他对柯勒律治要更公正一些,而对边沁的思想则要苛刻一些。密尔以一种罕见的知性洞见力感觉到了柯勒律治的哲学对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制度历史演化的关注,而他认为这正是英国经验论传统所缺失的。此后,他又被法国孔德哲学所具有的类似品格所吸引。因此,在广义上讲,密尔的哲学乃是这样一种努力,即试图通过思考德国康德哲学和德国后康德哲学间极其不同的观点来修正那种培育他长大的经验论

颇为遗憾的是,密尔虽治学平实且不抱成见,但却不具有将如此不同的哲学真正有条理地综合起来所必需的那种把握能力或原创性;这项任务实际上吸引了19世纪下半叶英美哲学家几乎全部的注意力。密尔的思想具有过渡时期的一切标志,而在这样的时期里,产生的问题远远超出了解决它们的手段。可以无甚夸张地讲,他所撰写的论著都遵循着一个程式。几乎关于每一个论题,他大概都以对若干原则的概述作为开场白,而这种概述无论是从字面还是从内容上看都好像是他父亲写的那样刻板、那样抽象。但是,在以这种方式表示了他对先人教条的忠诚以后,密尔开始进行影响深邃的妥协和重述,以至于有鉴别力的读者不可能不产生怀疑:开篇的概述难道不会被这样的解释消解掉吗?比如说,他的《逻辑学》(Logic)一书旨在讨论经验论的问题,却以极大的篇幅去承认演绎法的科学重要性,并且试图把归纳过程化约成类似三段论法则的规则。然而,密尔的知识论却无法解释形式推理的逻辑强制性,除非如A.D.林赛(A.D.Lindsay)所说的,“无从消除的联想”成为哲学的杂务女仆,可以按照肤浅的经验论假设被用来解释实然事实与应然事实之间的任何差异。密尔对培育他思想成长的哲学一直未能达致一种批判的超脱态度。从表面上看,他的心理学依旧是感觉论,而在感觉论中,观念联想构成了精神结构的唯一法则。他的伦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和价值理论从表面上看依旧是享乐主义计算,而且他的功利主义从严格逻辑上讲也依旧是边沁的利己个人主义。然而,这些说法却根本没有把握密尔哲学的真实含义。他所提出的具体界说而不是理论,才真正表达了其哲学的含义。因此,对他的理论作系统批判可以说是极其容易的,但却毫无实际作用。密尔哲学的重要性在于它背离了其自称仍要坚持的那种体系,因而也在于它对功利主义传统所作出的各种修正。

密尔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一书中所提出的伦理理论虽说例证了其哲学中的这一缺陷,但是其伦理理论也是他修正自由主义的基点。在开始时,他显然是全盘接受了边沁在此前所阐述的那项最大幸福原则。一个人追求自己最大快乐的欲求乃是个人的唯一动机,而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成了社会利益的判准和一切道德行为的目的。密尔用一种论辩把上述命题统合在一起,然而这种论辩却极其荒谬,以至于它成了逻辑教科书中的一个标准例证。然后,他又对他的享乐主义加以界说,宣称快乐在道德品质上是可以被分为高级的或低级的。这不仅使他的逻辑立场无法成立(为了衡量某一标准而要求制订一项标准的观点实是一种矛盾的主张),而且也使他的功利主义陷入了完全不确定的状态,因为判定快乐品质的标准从未得到说明,而且即使得到了说明,它本身也不可能成为一种快乐。所有上述混乱的根源乃在于密尔不赞同把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真的当作判断立法效用的粗略而现成的标准。由于最大幸福原则被用于判断立法效用这个目的(而这可以说是边沁感兴趣的唯一目的),因此它在逻辑上是独立于边沁心理学动机理论的,也可以平等地应用于立法,而不论个人有可能遵循的是何种个人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密尔功利主义的明显特征是他竭力表达一种与他自己的人格理想主义相一致的道德品性观念。从这个观点来看,边沁的名言(即如果儿戏能给人们以同样的快乐,那么“儿戏就同诗歌一样好”)根本就是一种粗鄙的胡说,而密尔自己的说法(即“宁做失意的苏格拉底也不当如意的傻瓜”)则表达了一种正常的道德反应,但绝不是享乐主义的。密尔的伦理学之所以对自由主义有着重要意义,乃是因为它实际上否弃了利己主义,主张社会福利是所有善良的人都关注的问题,并且认为自由、正直、自尊和人格特性除了对幸福有贡献以外,还是幸福的固有属性。这类道德信念乃是密尔整个自由社会观的支柱。

因此极为自然的是,密尔政治思想的最大特征也是他对政治思想作出的最具恒久意义的贡献,应该可以见于他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On Liberty)。这篇论文为功利主义文献注入了一种崭新的诠释。一如密尔本人在其他文字中所说的那样,他父亲那一代的功利主义者之所以追求自由政制,并不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是因为他们以为它是一种有效的政制;事实也确实如此,当边沁从信奉开明专制主义转向自由主义的时候,除了一些细节以外,他的确没有作什么改变。然而对于密尔来说,思想和研究的自由、讨论的自由以及自我控制道德判断和行动的自由,其本身就是善。这些自由在他的内心激起了一股热流和激情,而这是在他的其他论著中所没有的。这种热流和激情使得《论自由》一文与密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起成了英语世界中捍卫自由的经典之作。密尔当然相信,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一般来说既对容许它们存在的社会有益,也对享有它们的个人有益,但是其论辩的有效部分却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当他说整个人类都无权不让一位持不同政见者讲话时,他实际上是在宣称判断的自由(即应被说服而不是被强制的权利)乃是道德成熟的人格所固有的一种品质,并且是在主张自由社会乃是一个既承认这种权利又以实现这种权利之方式型构其各种制度的社会。把个殊性(individuality)和私人判断当作可容忍的恶而允许它们存在乃是远远不够的;一个自由的社会认为它们有着积极的价值,是幸福的要件和高度文明的标志。对自由人格的这种评价深刻地影响了密尔对自由政制的评价。他之所以对大众政制进行辩护,并不是因为它有效。实际上,他对大众政制是否总是有效的问题深表怀疑,而且也丧失了他父亲所具有的那种信念,即自由政制的设置(如普选制)总是能被理性地用于有益的目的。他认为,赞同政治自由的真正论据,乃是它能够造就高尚的道德品格并给这个品格以发展的空间。让公共问题得到自由的讨论、有权参与政治决策、具有道德信念并承担使之发挥作用的责任,都属于造就理性人的方式的范畴。型构这种品格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一个遥远的目的,而是因为它是人所固有的一种内在品格,亦即一种体现人类文明的特征。

如果人们认识到让个殊性得到自由发展乃是幸福的首要要件之一,如果人们认识到它不只是与所有那些被称为文明、教化、教育、文化等因素处于同一等级的因素,而且其本身还是所有这些因素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那么就不会发生低估自由的危险了。

密尔主张并赞同自由的论辩,甚至包括他的《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文,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严格的政治问题已不再占据重要的地位。他的论辩不是指向国家而是指向社会的。《论自由》所诉求的并不是减少政治压迫或改革政治组织,而是这样一种公共舆论:它实施真正的宽容,珍视观点的不同,对它所要求的一致性进行限制,并且欢迎各种作为创新渊源的新观念。密尔主要担忧的对自由的威胁并不是政府,而是那种对异常见解不予宽容的多数人——他们对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持怀疑的态度,并愿意用人数上的力量去压制和管制他们。老一辈自由主义者从来没有对多数压制少数这种可能性感到过不安,实际上他们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可能性,因为在此之前,他们的问题只是从那些地位牢固的少数人手中夺取统治权的问题。老密尔曾认定,改革代议制和扩大普选权(以适度的公共教育为条件)就可以解决所有重要的政治自由问题。到1859年,显而易见的是,甚至在实行了实质性改革以后,想象中的黄金时代也没有随之而来,因而自由的获得远不只是政治组织机制中的一个问题。密尔所认识到的是(亦即早期自由主义者从未意识到的是),自由政制肯定是以自由社会为支撑的。认识到各种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其运行方式的更大社会背景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一项重要发现,并给政治概念增添了一项重要内容。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中并且在确保自由的问题上,社会或共同体成了一种第三因素,而且是影响更大的一种因素。密尔对那种压制且不宽容的舆论的担忧,在某种程度上实是这样一种认识,即早期自由主义理论中的个人主义乃是不恰当的。与此同时,要阐明密尔这个阶段思想的明确含义,也是颇为困难的。不过有一点却是显见不争的,即同他父辈所抱有的那些远大希望相比较,他的思想有着不抱幻想的品格。在部分上,它很可能反映了一个敏感清高且才智过人的人在同现实政治所隐含的那种平庸接触以后所表现出来的萎靡情绪,也许还表明了一种并未言明的担忧,即社会的民主化有可能被证明是同个体特性不相容的。这种担忧在19世纪中期可以说是极其普遍的。然而,颇为肯定的是,密尔并未对自由主义改革的传统路线丧失信心,而是相反,他对某些改革(如给予妇女参选权)的评价超过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代议制政府》一文里,他为教条自由主义的那个幻想(即比例代议制)欢呼,并把它称为伟大的发现。因此,密尔的自由理论给人的总体印象是有点令人捉摸不透,甚或有可能是消极的。虽然他肯定了自由的伦理价值——这是早期自由主义的论著所缺失的,但是他却没有把自由同解决政治问题的任何新路线勾连在一起。特别是他从未真正正视过工业社会所特有的种种个人自由问题,或在工业社会中沉重压在工薪劳动者身上的各种自由问题

密尔在对自由的道德价值作出了一般性评价以后,又对决定社会或国家可以正当地对自由施以何种限制的实际法则进行了阐释,而这恰恰是他论著中最薄弱的地方。对此,他所提出的乃是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们有可能界分出一类只与自己相关的行为,这类行为除了影响行为者自己的利益以外“不影响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因而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应当对这类行为进行干涉。从字面上看,这种观点会把自由化约成无足轻重的琐事,因为只影响一个人自己而不关涉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很可能对他自己也不会有很大影响。密尔的论辩并没有直接说自由就是琐事,因为它是拐着弯说的,但是边沁却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因为如果某一行为只“关涉”行为者自己,那么它实际上意味着这一行为只应当由行为者承担责任,进而也应当由他自己去决定。但是,密尔提出要加以明确界分的恰恰是这个私人决策的领域。只有当存在着大量的从内在上讲属于个人的、不得予以剥夺的自然权利的时候,他的论辩才会具有说服力;但是显而易见,对于一个功利主义者来说,这样一种论证进路是行不通的。另一方面,同样清楚的是,鉴于密尔赋予了自由以内在的价值,他不可能诉诸边沁的论证并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以及个人所享有的只是国家给予他们的那些自由权项。密尔论辩的根本困难在于他从未对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分析。他有时候也会继续沿用那种源自边沁的传统观点,即任何强制甚或任何社会影响都是对自由的一种剥夺。然而,他却从不认为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会有任何重要的自由,而且当他把自由同文明等而视之的时候,他也从未想象过在没有社会的情况下会有文明。密尔自由理论所要求的乃是彻底探究个人自由对社会的和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依附问题。格林努力给自由主义贡献的正是这方面的内容。

当密尔进而探究实际问题的时候,他在确定立法之恰当界限的标准方面的含混性便明确表现了出来。他的结论不符合任何规则,因为它们赖以为凭的乃是颇为主观的判断习惯。因此,他把禁止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做法视作对自由的侵犯,尽管义务教育不是对自由的侵犯——这一结论肯定不能根据一个人所接受的教育对其他人的影响比对他自己的影响更大这一点而得以成立,而且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和福利,他还打算接受一套庞大而界定不明的商业和工业规章体系。不论原则有多么不明确,重要的结果却是密尔业已放弃了经济自由放任主义。甚至连边沁的关于立法在本质上是恶的因而必须把它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格言,也已经失去了边沁在当时所意指的那种含义。为了实际的需要,密尔干脆把早期自由主义的那项教义(即最大量的自由意味着立法的不存在的教义)抛到了一边,并且承认了这样一个显见不争的事实,即除了法律所实施的那种强制以外,还存在着许多种其他形式的强制。但是,下述两种后果中的一种必定随之而来:要么立法完全不能根据缩小强制这一自由主义的目的来进行判断,要么自由主义理论必须加以扩展,对法律强制与非法律的但却有效的强制之间的关系(后一种强制即使在国家不采取行动的时候也会存在)进行思考。这就是格林后来试图用“肯定自由”的理论(the theory of positive freedom)去应对的问题。就密尔而言,他之所以只承认社会立法的必要性,很可能是因为人道主义的缘故,但是他在理论上却并未阐明社会立法的合理限度。

密尔的经济理论表现出了同样的逻辑含混的缺陷,因而也受到了类似的批判。他的经济理论实际上是从李嘉图和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学那里出发的,而且在原则上他也从未明确放弃过这一立场。然而,他却渐渐认识到,古典经济学家把某些一般性的无从避免的生产条件同工业产品的分配条件混淆了起来,而那些分配条件则是随着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发展而产生的。因此,他认为那些分配条件属于公共政策的问题,因而也属于立法控制的范围。的确,在他的晚年,他愿意就他所谓的某种程度和类型的社会主义的控制问题进行思考。这种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揭示了早期自由主义理论总体缺陷的一个方面,而密尔最终把它归因于早期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哲学,也就是说,它忽略了社会的制度性质和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他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就以下这一点而言是恰当的,即他指出了古典经济学不顾历史条件而把所有的经济概念都看成是绝对普遍的概念,进而把这些概念都视作从人的普遍属性和人类生活不可改变的物理条件中派生出来的倾向。然而,密尔对历史上的制度与人之行为的一般心理法则所作的界分,或者说对制度与不变的物理条件所作的界分,却同那种对生产与分配的经济界分并不是一致的。因此,对于解决那种把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同社会主义的分配体系结合起来的做法所产生的经济棘手问题来说,它并不能真正产生什么影响。密尔经济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征乃在于它实际上否弃了自然经济法则的概念,因而也就否弃了自我调节的竞争性经济体系的教条。于是,他开放出了立法与经济间关系的整个问题,甚至立法同维续自由市场间关系的整个问题。然而,这种变化所具有的实际含义在当时还是很不清楚的。同一般的自由主义者一样,密尔对政府及其一切做法都保有着相当大的怀疑。他担心,政府所做的事情很可能是以坏的方式完成的。因此,他倾向于个人的主动性,并对家长式统治表示担忧,尽管他对后者的反对是伦理的而不是经济的。密尔的经济思想,总体上说与他的社会哲学一样,实际上是以他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不公平现象的满腔道德义愤为基础的,因为一如他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几乎是按照对劳动的反比”来分配劳动产品的。

我们很难对密尔的自由主义作出公正而又富有同情的评价。出于上文业已解释过的各种理由,最容易的做法便是把它看成是白费力气地往旧瓶里装新酒的典型事例。他所明确阐述的各种理论—人性的理论、道德的理论、社会的理论以及政府在自由社会中作用的理论——都始终无法承受他所赋予它们的内容。然而,这种笼统的分析和批评,既不是同情的,而且从历史的角度看也是不妥当的。他著述的明彻性(虽然经常是一种表面上的明彻性)、他表现出来的宽厚和坦诚(这常常使得人们对他的缺陷持无奈的看法)以及他所具有的几乎肯定是第一代自由主义者世袭继承人的身份,都对他的观点产生了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同他能够用以支撑其观点的哲学论证相比要重大得多。尽管把上述判断适用于一位持续关注证据论证的思想家似乎是荒谬的,但是密尔最重要的洞见却是直觉性的,而这凸显出了他对社会义务的高尚道德认知和对社会义务的深刻觉悟。如果我们把密尔哲学体系所具有的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这个不足置于一边,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把他对自由主义哲学的贡献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他所阐释的功利主义拯救了功利主义伦理学,使它不再成为人们所指责的干巴巴的教条,因为功利主义的道德价值论在此之前只是以快乐和痛苦的计算为本位的。密尔伦理学的核心道德理念,同康德的理念一样,乃是以尊重人为真正之本的,即必须用一种充分顾及与其道德责任相应的尊严的方式来对待人,因为没有这种关注,道德责任就是不可能的。密尔的伦理学之所以是功利主义的,主要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讲的,即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是一种形而上的教条,而是在自由社会的实际条件下应予实现的东西。第二,密尔的自由主义把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视为一种善,而这并不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某种更远大的目的,而是因为自由乃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的特有条件。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亦即开发和发展一个人自己天生的禀赋和能力,并不是一种达致幸福的手段;严格地讲,它是幸福的一个实质性部分。因此,一个善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既容许自由又能为人们享有自由和好的生活方式提供机会的社会。第三,自由不仅是一种个人善(an individual good),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善(a social good)。用强力的方法不让人们发表意见,既是对持该种意见的人使用了暴力,又剥夺了社会从对该种观点的自由探究和批评中所可能获得的益处。事实上,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这两项诉求乃是紧密关联的。因为一个通过自由讨论的过程来决定是否采纳各种意见的社会,不仅是一个进步的社会,而且事实上也是唯一可以产生适宜于享受自由讨论权利的人的社会。第四,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一个自由国家的职能并不是消极的(negative),而是积极的(positive)。它不能只通过不立法的方式而使它的公民获得自由,或者它也不能认为自由状况仅仅是因为法律无能为力的状况被消除了而得以存在的。立法可以成为创造和增加机会并使机会均等的手段,因此自由主义不得对立法的用途施以武断的限制。立法的局限性乃是由它的这种能力所决定的,亦即它以其所能支配的手段来维护并向更多的人提供使生活更具人性和较少强制的条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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