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危险驾驶刑事罪行!港汉申加工作签证遭驳回,法官指未如实陈述港警纪录,复核败诉

文摘   2024-12-17 04:59   加拿大  



一名香港居民向加拿大申请工作签证时,因没有披露其之前在香港因“危险驾驶”而被定罪,被联邦移民部驳回申请。他向联邦法院申诉,法官认为这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情况,移民官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此人的司法复核。




香港居民朱伟光(音译:WAI KWONG CHU)在2023年1月﹐请妻子作担保申请工作签证,在申请表“背景资料”一栏中回答问题“你是否曾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犯下任何刑事性质的罪行,或因此而被捕、被起诉或定罪?”朱伟光回答说“否”。

而随申请表附上的香港警务处出具的《犯罪纪录证明》却显示,“警务处保存的纪录显示,(申请人)曾在刑事法庭出庭并定罪。”

加拿大移民部随即作进一步跟进,发现纪录显示,2018年2月14日,朱伟光被控危险驾车罪名成立。

他被判罚社区服务200个小时,吊销驾驶执照6个月,参加并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2018年1月31日,朱伟光因一边驾车﹑一边看架在仪表板上的手机视频,被罚款600元;因所驾车辆的废气排放系统,未安装催化转换器,罚款600元;所驾车辆废气排放超标,罚款600元。


一名香港居民向加拿大申请工作签证时,因没有披露其之前在香港因“危险驾驶”而被定罪,被联邦移民部驳回申请。(资料图片)


未来5年不许入境加国

移民部向朱伟光去信警告称,如发现申请人有失实陈述,移民部可能会禁止他在未来5年内入境加国。但移民部也给了朱伟光30天补救时间,要求他提供一些与其定罪相关的文件。

而朱伟光则辩解称,他只是违犯了交通规则而被香港运输署给予行政处罚,类似于在加拿大违犯省级公路交通法,加拿大移民部却小题大做,将这些犯错当成是刑事定罪。

移民部没有接受朱伟光的辩解,于2023年7月12日拒绝了朱的开放工作许可证申请,而且还规定朱某未来5年内不许入境。他于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联邦法院的艾伦(Mandy Aylen)法官发现,移民部的签证官始终认定,朱伟光所犯的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于加拿大《刑法》中的S219(1)条款,在加拿大最高可被判10年的监禁。

虽然没有足够的细节说明,朱伟光此举是否有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害他人的后果,但此案已由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申请人已被定罪且被判罚。

而对于上述情况朱伟光一直都以“非刑事罪名”而不肯提及,这就已违反了如实陈述的要求,因此才否决他的申请。


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于加拿大《刑法》中的S219(1)条款,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


艾伦认为,朱伟光的辩解是在“偷换概念”。

申请表的问题是,“你是否曾在任何国家被判犯有任何刑事罪行”,而不是问“你是否曾在另一个国家被判犯有等同于加拿大《刑法》所定罪名的刑事罪行。”

此情况下,无论朱伟光将他在香港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只等同于违犯安省《交通法》,而非等同于违反加拿大《刑法》第219(1)条款,这都不是法官在此案中要关注的重点。

法官指出她的调查重点在于,移民官是否合理地判断,朱伟光漏报他在香港的刑事定罪纪录。而香港警务处的纪录已清楚显示,申请人的定罪属于刑事性质。

香港警务处处长在信中说,“关于你(朱伟光)要求提供您在香港没有刑事定罪的证明书一事。很遗憾,我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明。”

法官认为,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朱伟光却没有提及,这就是属于“不实陈述”,移民官因此拒绝申请也就合情合理,她也据此驳回了朱伟光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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