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结果可大可小——严重情况下,不但身体、健康受损,更可引发官非;而最差的结果则是:未胜诉,反而令朋友反目,邻里成仇。
在加拿大,若想成功地对狗主人索赔并不容易。法官明确说,狗咬伤他人,狗主并不会仅仅因为是主人就要承担责任。提出索赔的人必须证明三点:被告是狗的主人;狗必须表现出有造成伤害的倾向;且被告知道这种倾向。
最近卑诗省级法院的一宗个案中,法官虽然对被狗咬的人表达同情,但说根据法律拒绝她的索赔诉讼。
被狗咬伤不是好玩的经历,但在加拿大,狗主并不会仅仅因为是主人就要承担责任。(模拟图片)
高贵林港省级法院小额钱债法庭(Small Claim Court)的一宗“狗咬人”索赔个案被法官“小事化了”,虽然确认兴讼人被与讼人的狗咬伤,并遭受心理伤害,但就认为此乃一宗意外,没有人应为之负责,拒绝双方提出的司法请求。
裁决于7月5日做出。除非被咬的Kovacevic(Ko)或狗主 Katz(Ka)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否则应已各回各家。
两人是同住一栋公寓兼属同层的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Ko仍会日日与丈夫外出散步;Ka也每天带狗狗出街。生活将继续,想一笑免恩仇,大约是不可能了。因为3年前发生的事情改变了很多。
凡涉及人被狗咬的个案,总能读到法官们提及殖民地时期首席大法官Begbie于1846年审理一宗宠物伤人案时的表述:“任何人若饲养习惯于攻击和咬伤人类的动物,且明知该动物有如此习惯,则应对其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但狗并不是这样的动物。法律规定,除非有相反的情况出现,否则狗不习惯咬人……饲养已知危险的动物可以被起诉,但饲养未知危险的动物则不可被起诉。”
上周,有大温华人市民在摘蓝莓时被狗咬,所幸情况不严重。
加拿大法律认为不应将狗视为习惯咬人的动物。Ko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被狗Roo咬伤。因为狗主Ka予以否认还反诉Ko,要求其支付诉讼费用。
法庭文件显示,2021年5月7日傍晚,Ko夫妇外出散步后返回公寓,搭电梯至三楼。电梯门打开Ko步出时,恰好Ka也带同两只狗Roo和Maya从相邻的另一部电梯走出。Ko当时身穿紧身裤,被咬的地方在右腿内侧膝盖上方,还当场向Ka展示了伤口。呈堂照片显示,皮肤有撕裂。医生为此开了抗生素。
而Ka则表示,当时两只狗都被牵绳拴住,使用的是6英尺长度标准款。她左手握住皮带头,右手握住皮带中央,以防止皮带接触地板。“刚走出电梯,就听到Ko尖叫Roo咬人。但当时Roo并没有跑开,我也没有感到牵绳方向发生变化。”Ka还质疑,Ko展示的伤处照片只看到皮肤上有一排印记,而狗咬伤的印记应该是圆形的,包括上下两组齿痕。
法官未接受Ka的说辞,认为之所以只有一排痕迹,可能是Roo并没有使劲咬,另一排牙齿没有刺穿紧身裤和皮肤,并通过逻辑推断Ko夫妇没有理由为了1.5万元小额赔偿金编造故事,况且两人想要人为造成事件发生,必须在搭乘不同电梯的情况下,准确地与Ka女士一同步出电梯门。鉴于两部电梯的位置和距离,Ko被咬了是合理的解释。Ka之所以这样说,是出于爱狗,不愿意相信狗做错事。
被狗咬而向狗主提出赔偿要求,属于民事个案。而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兴讼人承担。举证必须证明某事件很可能发生或某人早了解到某些情况。本案中Ko女士除要证明Roo真的咬了她,也要证明狗主Ka知道Roo有咬人的倾向,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
审理本案的法官援引最近卑诗省上诉法院就一宗狗咬人个案之责任归属做出的裁决,指狗咬伤人的索赔通常是追究狗主故意(scienter)及疏忽(negligence)。据此,Ko要证明Roo有造成伤害的倾向,不必证明Roo以前也咬过别人,只要有证据表明Roo在事发前已经表现出爱咬人的特征或倾向已经足够。但Ko提出的证据未能令法官相信这一点。
Ko的丈夫作证说,事发前不久,Roo曾经两次冲向他。而Roo在5月7日傍晚咬伤Ko之后又于6月22日咬了别人。
文件显示,Ko的丈夫认为Roo冲过来是想“攻击”,于是向警方,市政府、及所在公寓大楼物业委员会报告,但市政府并没有提出指控,也没有宣布Roo有攻击性或危险性。法官认为,Ko的丈夫不确定Roo在跳向他或冲向他时曾呲牙或咆哮,无法证明Roo具攻击性。
“当时Roo不到一岁,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它很高兴见到新朋友,冲上去想问候Ko的丈夫。但他的方式令对方感到不舒服。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狗,也不是所有人都喜欢狗跳到身上。”
至于Roo在6月22日咬伤其他人,是发生在Ko被咬之后一个多月。虽然考虑到狗的行为不会在短期内发生巨大改变,但亦不能证明Roo在咬Ko“之前”已经出现爱咬人的倾向。法官还同意并引用Ka的其中一名专家证人说法:“狗也与人类一样,也可能经历糟糕的一天,并对某些事情做出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狗可能透过咬东西来发泄。”
那么,狗主Ka是否应该负上故意(scienter)及疏忽(negligence)的责任?法庭文件解释“疏忽”的定义是:一般来说,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缺乏照顾,且有照顾和避免对该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法律义务时,即构成疏忽。
Ko与Ka是同一栋公寓的同层邻居,Ka有义务保证Ko不被狗咬。但被咬的Ko必须证明损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由狗主Ka的行为造成,比如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狗咬人。但Ka提供的文件及证人证言显示,她对Roo进行了必要的训练,且每次出门都牵绳,事发时也不例外。
Ka还坚称,无论事发前、后,Roo都未表现出任何攻击性。她聘请四位证人提供了Roo接受训练及行为教导的证据,包括由专业培训师进行的6次团体培训;去狗日托中心超过35次;在公寓的公共区域散步时,她总是使用皮带牵绳等。
加拿大大法官在百多年前即定义,狗不应被视为习惯咬人的动物,因被狗咬提出索赔诉讼,要证明狗之前有伤人倾向。
法官发觉其中一位证人的证词具有明显倾向性,而拒绝采纳,另外两名证人对Roo给出的行为评估是在Ko被咬伤3年后出具的,也不具有说服力去证明2021年5月7日Roo的状态。但法官仍然认为,狗主Ka是一位经验丰富且尽责的狗主,并未违反照顾之标准,也不存在疏忽。更没有必要为了减低Roo咬人的风险而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在法官看来,虽然Ko被Ka的狗Roo咬伤,但并不能证明Roo此前已经出现伤害倾向,而Ka在饲养、约束Roo构成中也没有过错。尽管明白Ko因此经历遭受心理伤害,包括焦虑、忧郁、和对Roo的恐惧,但仍拒绝其索赔申请,“我知道(判决)结果会令Ko女士感到失望……虽然同情Ko,但从法律角度看,这更像一宗意外事件,任何人都不应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