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2)京0102民初147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女,198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张**与XXXX公司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16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担任财务经理。 张**的职责包括审核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税务筹划,规避税收风险等。 2021年6月23日,XXXX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虚开发票和未确认收入的违法行为,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XXXX公司认为张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求张赔偿经济损失53342元。
法院认为张**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税务工作负有审核责任,其未确认收入的行为与公司被加收滞纳金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张**在未确认收入的违法事实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法院酌定张**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并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X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张**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XXXX公司损失15000元。 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巧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