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达易盛处罚案例揭开IPO发审利益输送链条,半价受让20万股,价值最高1800万

财富   2024-11-03 10:24   湖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80号

当事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栗皓,男,1966年8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王华鹏,男,1980年4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赫,男,1981年5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纪勇健,男,1981年6月出生,康达所合伙人、律师,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刘鹏,男,1988年9月出生,康达所律师,住址:河南省鄢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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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康达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责

(一)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的约定,康达所收取830万元(税前)律师费后,栗皓安排将其中的160万元转回到应某提供的账户。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20万股,市值最高峰达到1800万元)
项目总负责人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请托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违反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2003〕律发字第1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第十条、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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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元,并处以7,830,188.70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来自经济观察报的报道
曾三次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栗皓律师,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300万元。2024年6月22日,数位知情者向经济观察网记者告诉了上述消息。

北京市司法局于2024年6月5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证实了这一事项。北京市司法局宣布,因栗皓“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栗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栗皓,1966年8月生,他曾在天津市自动化仪表成套设备厂担任助理工程师、天津市外国企业专家服务总公司任业务经理。
1994年,栗皓开始律师执业,先后在天津市华大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吉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任职。2005年,栗皓加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后任高级合伙人。
知情者介绍,栗皓主攻证券法律业务,是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部的领军人物之一,上市公司公开资料称其“长期从事境内外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外商投资及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业务领域能够提供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他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等”。
栗皓还是中国证监会第一届、第三届及第十六届发审委的委员,其中在2014年5月,他被中国证监会聘为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
知情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称,栗皓案发于2021年年底至2022年年初,其涉及事项与其任职证监会发审委时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栗皓曾任职的证监会第十六届发审委委员里,已有多人落马
2021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监管局原调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朱毅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江苏省纪委监委的监察调查。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公布,朱毅“丧失监管底线,利用发行审核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监管公信力”。
2021年1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通报称,操舰“公权力意识淡漠,甘于被‘围猎’,将发行审核权异化为谋利工具,非法收受大量财物,通过入股拟上市公司非法谋利,数额巨大”。
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林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林勇峰存在“在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财联社等媒体亦曾报道,在2021年6月,曾任第14届、第15届和第16届主板发审委委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原副总裁陈翔也涉案被带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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