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市公司:一起国资接力保壳却最终失败的非典型案例

财富   2024-12-26 22:23   湖北  

12月25日晚间,*ST卓朗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5亿元,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6亿元,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

前述事实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8条等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26日开市起停牌。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退市新规后,首家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

国有上市公司9名董监高系统性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领罚2900万

一、*ST卓朗前十大股东变更的关键时点:

1、2009年第一大股东由福建华通置业变更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25”保持不变。

2、2021年第一大股东由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2022年7月,公司名称由“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3、2023年第一大股东由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变更为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二、*ST卓朗历年财务摘要

两年亏损-一年盈利-两年亏损-退市预警-注入资产-两年盈利-两年亏损

、*ST卓朗财务造假过程:保壳催生重大财务造假

张坤宇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阎鹏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新林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岳洋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强制退市

2024年12月25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公司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8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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