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内容:
4.3 检定校准证书基本信息的确认
4.3.1 检定校准机构资质资格的再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定校准证书上的信息对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资格进行再确认,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a) 检定校准证书上应具有法定计量授权证书号或CNAS认可标识、编号;
b) 检定校准日期应在检定校准机构授权、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
c) 检定校准设备名称、测量参数(被测量)、检定校准依据应在检定校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等应满足检定校准的要求。
4.3.2 计量溯源性信息的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认检定校准证书上有完整的计量溯源性信息以及这些信息能否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计量溯源性信息应包括标准器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如果检定校准证书上缺少计量湖源性信息或信息未能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应要求被委托的检定校准机构补充相关信息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检定校准机构对测量设备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4.3.3 检定校准证书上其他信息的确认
检定校准证书上应有送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送检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与实际一致。
检定校准证书上应包含检定校准实施的地点、检定校准时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以及校准、核验、批准人员的签名等。经确认,如有错误,应将证书退回检定校准机构并要求重新出具。
4.4 检定结果的确认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定证书上测量设备的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或不确定度等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确认。
4.4.2 检定证书上标注有测量设备被调整、修理前后的检定结果信息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测量设备可能失准的期限内出具的数据进行追溯。
4.4.3 检定证书上的结论是建议降等(级)使用时,应按降等(级)后对测量设备进行确认,确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4.5 校准结果的确认
4.5.1检验检测机构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需要校准准的项目是否齐全,主要有以下情形:
----有的测量设备需要校准的项目可能不只是一项,如拉力试验机,不能仅校准力值,当位移、位移速率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时,对位移、位移速率也需要进行校准;
----有的测量设备可能包含不同检测方法,如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有火焰法和石墨法两种检测方法,如果两种方法均要使用,就需要对每种方法所使用的检测器进行校准;
----分析仪器校准项目通常是仪器的特征值,如检出限、重复性、测量线性、基线噪声、基线漂移、波长等,需要根据仪器的不同检测原理而确定;
b) 需要校准的校准范围/校准点是否校准:
注:校准范围/校准点是指在检验检测工作中预期用到的量值区域/量值点。
c) 核对校准证书中测量不确定度信息,通常为校准示值(或误差、修正值等)的扩展测量不确定度,同时应提供包含因子。有时可能会以相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形式表示。
d)比较校准获得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根据校准项目的校准结果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确定测量设备合格、准用或停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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