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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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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A股IPO环境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据统计,今年1-11月份,A股IPO发行上市企业共计89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03家,降幅高达70%。这一数据无疑揭示了当前A股市场IPO的严峻形势,也对企业IPO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探讨详细探讨A股IPO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为IPO企业提供参考。
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通常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情形。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或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2、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可能涉及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担保、提供资金等多种类型。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它们可能对公司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关联方一般包括:(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发行人的子公司;(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业务模式控制在合理范围。
3、资金流水核查
资金流水核查是对企业或个人资金流动的全面检查,主要目的是验证资金流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资金流水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4、股东穿透核查
股东穿透核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首发上市企业的股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来规避监管或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核查内容包括:股份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股东适格性、利益输送等。
1、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在IPO过程中,如果投资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绩对赌等类似安排,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不清理。这些条件包括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等。
2、客户集中
存在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较高情形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来自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的,一般认为发行人对该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对于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企业,其获取客户方式的合规性以及与相关客户合作的持续性决定着公司业务开展是否稳定、可持续。核查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客户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②客户在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③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④交易定价原则及公允性⑤关联关系及独立性。
3、经营业绩下滑
经营业绩下滑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或者在审期间,相对于前期高值,其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业绩指标出现显著下降的情况。
重点关注需要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
1、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通常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这些行为将构成IPO审核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监管机构将严格审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规记录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2、诉讼仲裁
仲裁诉讼事项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以及未来前景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和上市后的市场表现。因此,在IPO过程中,监管机构会对企业的仲裁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以确保企业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财务内控规范
企业IPO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财务内控问题涉及内控制度、资金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特定财务内控问题以及其他财务内控问题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性,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并特别关注第三方回款、个人卡收付款、未开票收入等特定财务内控问题。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其他可能影响IPO进程的财务内控问题,如体外资金收支与账外收入、票据违规与贷款违规以及资产减值准备与资金流转等。
A股IPO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企业、保荐机构、律师等各方共同努力;作为董秘,在A股IPO过程中需要全面关注法律合规性和持续学习等方面,应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以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实现上市目标。
董秘实务操作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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