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企共建康复科六个月均亏损?医院将企业告上法庭,企业赔付医院689万

文摘   2024-12-14 10:04   江苏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文!请将“医休NNR”设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是康复哥,今天分享一例康复科共建的案件,这期案件发生在五年前。

注:以下内容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件,无意攻击和隐射任何企业和个人,也无任何商业引导,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原告XXX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XX中医院)与被告1:XXXX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室建设公司)、被告二:XXX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生集团管理公司)、被告3:XXX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X兰,被告医院科室建设公司、XX医疗股份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X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中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签订的《XXX市中医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美容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
2、被告医院科室建设公司、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违约金17467200元;
3、被告XX医疗股份公司就其余二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签订《XXX市中医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康复科协议”)、《XXX市中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健康管理中心协议”)、《XXX市中医医院美容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美容科协议”)各一份。
2017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又签订《XXX市中医医院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协议”)一份。
根据前述四份协议约定,
服务模式方面,被告一联合被告三通过“健康中国基层行”百市千县精准健康扶贫行动,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帮助原告建立和完善原告科室医疗服务,并建立良性运行新机制。
服务期限方面,自协议生效且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时起5年。
服务内容方面,被告一整合相关资源帮助原告科室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等,被告三为原告项目科室医务人员提供进修服务并派遣植入医师、专家对合作项目科室提供技术帮扶与带教等。
服务费用方面,科室新增收入的相应比例(25%或30%)用于支付设备方设备融资租赁租金,其余新增收入的协议比例用于支付被告一、被告三服务费用及原告科室人员工资及奖励、场地、水电等相关费用
前述四份协议另约定,原告科室设备融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费由被告一支付,设备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租金由原告支付,如科室新增收入的相应比例(25%或30%)不足以完成当期还款计划,则由被告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提供垫款用于支付不足部分。
前述四份协议还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按与本协议配套的融资设备租赁合同总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则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同时,该协议就服务背景、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分担、退出机制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2017年9月29日,针对《康复科协议》,原告依约与被告一引入的深圳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与被告二和深圳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该两份合同约定,深圳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选择从被告二处购买总价款方1925.1万元的康复设备,并以融资租赁发生将前述设备租赁给原告使用,租金每期379000元,租期共计59期,每隔1个月为1期,2017年12月20日为首个租金支付日,同时该两份合同还就其他具体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7年10月12日,针对《健康管理中心协议》、《美容科协议》、《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协议》,原告依约与被告一引入的山东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三份,并与被告二和山东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买卖合同》三份。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山东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选择从被告二处购买总价款1096万元的健康管理设备、总价款949.3万元的美容设备、总价款1852万元的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前述设备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均为20期,每隔3个月为1期,2017年12月20日为首个租金支付日。同时,前述合同还就其他具体事项作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二陆续将《买卖合同》约定的设备运至原告处并于2018年5月份安装完毕,且被告三也于2018年5月份左右陆续为原告派遣了植入医师。上述四个合作项目自2018年5月中旬正式运营,但由于运营不理想,合作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致使原告根本无法按上述四份协议约定以科室新增收入的相应比例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故原告遂根据上述四份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一为其垫付租金。
就《康复科协议》及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一在为原告垫付了前6期租金后就拒绝再按该协议约定为原告垫付租金,导致深圳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原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该院作出(2018)闽02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就《健康管理中心协议》、《美容科协议》、《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协议》及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一在为原告垫付了前3期租金之后就拒绝再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垫付租金。
另外,被告三自2018年6月份起也陆续将上述四个合作项目的植入医师从原告处撤离,不再继续履行上述四份协议。截止2018年10月底,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签订的上述四份协议因被告一、被告三的严重违约行为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上述四份协议第十二条约定,被告一、被告三应按《融资租赁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了解,被告一、被告三均系被告二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及财产均混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被告三的财产独立于被告二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被告二应就被告一、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及被告科室建设公司股份公司共同辩称,认可原告与二被告的合同关系,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存在违约在先行为,原告未履行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支付服务费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提供月综合收入情况、未按合同约定就融资租赁租金支付与被告科室建设公司签订代垫款协议,故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便是被告有违约行为,也应该按照项目服务协议第十条第三点的约定,以应付款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设备款总额的30%;三被告均为独立法人主体,并无人格混同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原告XX中医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以及作为丙方的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签订《XXX市中医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康复科协议”)、《XXX市中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健康管理中心协议”)、《XXX市中医医院美容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美容科协议”)各一份。
2017年9月1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以及作为丙方的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再次签订《XXX市中医医院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协议”)1份,上述4份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协议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甲方按照科室每月新增收入相应比例按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分配方支付……科室新增收入计算公式:科室当月总收入-科室基数收入-药品耗材成本……科室基数收入的核算:合作前一年双方确认科室月均收入……”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新增收入25%用于支付甲方、25%支付融资租赁租金、25%支付乙方、25%支付丙方。
核算时间为每月15日前甲方提供核算结果,每月25日向乙方、丙方指定账户支付。协议第六条约定:“……如科室收入的25%不足以完成当期还款计划,经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垫付申请后,由乙方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提供垫付款支付不足部分,具体事宜以双方的代垫款协议为准……”4份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与案外人深圳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份,于2017年10月12日与案外人山东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份。
2018年5月,上述4份服务协议所涉项目开始正式运营。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一直为原告XX中医院垫付租金。自2018年6月起,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的植入医师开始陆续撤离,至2018年10月植入医师全部撤离。2018年7月起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不再继续垫付融资租赁费且其运营人员开始陆续撤离,同时XX中医院开始欠付融资租赁费用,并因此被案外人金海峡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违约情况及违约时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交换了证据:

一、原告XX中医院提供了《XXX市中医医院与蓝海合作科室收支情况表》、《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分析表》,主张双方合作的项目自2018年5月开始运营以来均处于亏损状态,原告无法以科室新增收入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用。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与被告科室建设公司股份公司均认为,该证据数据均由原告提供,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其计算方式与协议约定不符。
二被告提供学科运营事业部河北省XXX市中医医院项目情况统计表、XXX市中医医院2018年05月至2018年11月收入分配确认单及明细表,主张原告应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支付新增收入的25%作为服务费用,但原告至今拖欠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服务费共计1225667.81元。原告主张该确认单无其签字或盖章,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确认单中2018年5月-7月的数据准确,该部分新增收入对应的服务费已经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支付。因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和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自2018年7月开始,不再垫付租金并撤回医师及运营人员,原告没有义务继续支付服务费。

二、原告XX中医院提交用章记录2份、收据3份、打款凭证9份、明细表1份,主张因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9月份对科室收入基数进行了确认,在此之前无法对科室新增收入进行核算,也无法支付服务费。并主张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因自身涉及诉讼,要求原告将服务费支付至珠海市科室建设公司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但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又于2018年10月24日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将应支付给被告科室建设公司的2018年5-7月服务费,以代付工资的名义支付给被告员工。
原告随后将2018年5-7月服务费共计386322.6元分多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被告科室建设公司的员工林X杰、赵X楠、姚X、曹X国、曹某,及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员工却X云、姚X文、马X许等人的银行账户。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3份收据出具公司非本案被告,无法核实真实性;且部分员工工资被告照常发放,无代付情况,同时二被告员工实际工资与上述转账凭证数额不符;即使按照原告所称支付被告科室建设公司的服务费,原告也未向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

三、原告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证人曹某提供确认书1份,欲证实2018年10月24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作为丙方的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签订确认书1份,确认书载明:“……
一、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运营人员、丙方植入医师相关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丙方代付费用从乙、丙双方每月可分得新增收入部分抵扣……
三、2018年6月甲方为乙方代付费用如下……
四、2018年6月甲方为丙方代付费用如下……”经核算,上述第三项费用合计186073.7元,上述第四项费用合计134040元,第三、四两项总计320113.7元。该部分款项即为原告所称的支付给被告科室建设公司的服务费,但因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导致金额减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对确认书不予认可,主张该确认书内容与原告陈述以工资形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说法冲突。

四、原告提供证人孙某(科室建设公司股份公司XX项目经理)、曹某(科室建设公司股份公司XX市中医院项目经理)出庭作证,二证人陈述,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不再发放工资、2018年5月起不再报销费用,人员有陆续撤离情况;三被告存在人员、办公地点、财务管理等混同情况。被告科室建设公司与被告科室建设公司股份公司均认为,运营人员工资发放问题及人员撤离情况,并不导致原告科室的停止运营,公司相关人员直至2018年11月才撤离完毕,之前科室都在正常运营;证人不能详细陈述三被告存在混同情况,不应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与被告科室建设公司、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解除《XXX市中医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美容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在庭前调解阶段对此亦表示认可,本院对于三方合意解除合同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9月确认收入基数后,原告通过代付被告员工费用的方式向被告科室建设公司支付5-7月份的服务费,该事实有相应支付记录及证人曹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科室建设公司对XX中医院项目人员工资停止发放、撤离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据及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依据服务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并酌情调整违约金比例确定违约金为6896880元;原告主张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撤离医师行为构成违约,但其在科室收入基数确认后,亦未向医生集团管理公司支付对应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故要求被告医生集团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三被告存在人格混同情况,故其要求三被告对违约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市中医医院与被告XXXX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被告XXX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XXX市中医医院康复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美容科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XXX市中医医院普外、泌尿、妇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

二、被告XXXX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XXX市中医医院违约金人民币6896880元;

三、驳回原告XXX市中医医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603元,由原告XXX市中医医院担76614元。被告XXXX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49989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们搭建了3个康复交流群,分享推文后添加康复哥微信进群(不备注不通过):

【康复产业交流群】【医休-康复产品招商群】【医休-康复治疗师学习群】

不备注一上来就要进群、将会被我们拉黑、删除、举报!

投稿、曝光、科普、交流、吹牛逼、宣传、对接都可以找康复哥

欢迎加入我们的知识星球,星球内有3000+的康复资料含指南文献、科室建设、医保政策、学习课件、产品资料、研发资料、市场数据、行业研报等。



医休器械助力渠道拓展
之前医休器械平台尝试了多种市场对接方案,最后看来线上招商是一种不错的形式,因此团队决定主推这种业务对接模式:
具体的线上招商流程如下,并免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
1-提供线上直播平台+直播服务(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
2-免费搭建招商对接群,对接全国的经销商-厂家产品信息;
3-搭建知识星球(免费邀请),及时分享市场资讯、集采信息等;
4-定点寻找、推荐经销商渠道;定点寻找产品授权;
5-定期邀请行业专家梳理医疗器械集采政策、创新器械技术讲解,为大家打开市场思路;

有需求的器械厂家或器械经销商请填写下方二维码👇,我们审核后邀请入对接群。也可以私信咨询康复哥。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注明原创的内容权利属于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所有,未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转载、摘编等)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已经本服务或本服务权利人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作者来源。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众号标注为转载的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 、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

医休NNR
专注研究康复医疗全产业链的垂直自媒体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