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还是承揽?这个案例给你答案……

政务   2024-11-25 08:15   福建  



店铺装修引风波

2024年9月初,张某某转让得到一店铺欲经营奶茶店,期间,张某某将店铺拆除及清运工作以5800元对外发包,周某某承接该工作后于9月某日上午,组织其父亲在内的6人对该店铺进行拆除及清运。期间,周某某父亲在拆除店铺门头广告牌时不慎从广告架上跌落,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无生命体征。事发后,周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张某某给予经济赔偿,双方引起纠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人民调解断分明

张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就本案事故向司法所申请调解。第一次,调解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各自的诉求。

周某某及其家属认为死者是为张某某务工时发生事故死亡,张某某作为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张某某支付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6万元。

而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没有雇佣死者务工,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仅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

调解人员进一步确认后得知:张某某将店铺拆除及清运工作以5800元对外发包,他对周某某承接该项工作后是否要雇佣他人以及雇佣谁来务工并不知情,也没有要求,死者与周某某等人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他也不知情,但对死者系在拆除店铺门头广告牌时从广告架上跌落后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另外,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除了双方各自陈述外,双方均未能提供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凭证。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先就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了简要概述,指出:第一,张某某将其转让所得店铺拆除及清运工作以5800元对外承包;第二,周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接该项工作后组织死者在内的6人对该店铺进行拆除及清运;第三,死者在拆除店铺门头广告牌期间从广告架上跌落,后经医护人员确认无生命体征;第四,张某某对周某某承接该项工作后是否雇佣他人以及雇佣何人完成没有具体要求;第五,周某某与死者之间系父子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明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当场对本案进行了法律释明,指出: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均适用过错责任,周某某等人要求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张某某在本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某某及其家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张某某的过错及大小。而从双方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张某某与周某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与死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张某某在承揽关系中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调解人员还就本案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方法作了详细说明,指出:死者死亡时已经满68周岁,没有被抚养人。根据福建省202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案造成的丧葬费54260元,死亡赔偿金按每年56153元计算12年,计673836元,上述两项合计728096元,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侵权人过错大小在5000-100000元内酌情考虑。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首次调解中断。

此后的日子里,调解人员围绕过错责任、赔偿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以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情、理、法的说服劝解。历经五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终于接近了……

案了,干戈化玉帛

最终,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某自愿补偿给周某某及其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周某某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张某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10万元于一年内付清,逾期按总额22万元补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当天共同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签字当日,张某某当场兑现了第一期赔偿款10万元。几天后,县人民法院也依法作出了裁定,本案最终在调解中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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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

这是一起因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纠纷,看似简单却涉及雇佣、合同等法律关系,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正确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及赔偿标准。

本案中,张某某将店铺的拆除及清运工作以总价5800元对外承包,周某某承接该项工作,与张某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某与死者等人的关系与张某某无关,张某某在本案中主要承担过错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死者一方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张某某的过错大小,而调解人员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指出,张某某在选任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失,因而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议张某某在30%以内考虑赔偿数额。此外,调解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对本案事故造成损失的计算依据及方法作了详细说明,让双方当事人更直观地看待调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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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尤溪司法

编辑:李   静

校对:张建峰

初审:吴国锦

审核:黄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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