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的大背景
从以上文件看,最近一段时间,最高检一直都在推进行刑的反向衔接,而各地也不断在发布行刑反向衔接的文件,试图弥补实践中被忽视的这个领域,未来行刑的反向衔接将成为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行刑反向衔接不等于非刑即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从该条款看,移送以“需要”移送为前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第八条延续该条的规定,明确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行刑的反向衔接应当“必要性”审查,不代表“非刑即行”。至于必要性审查的要点,实践中一般认为主要集中在时效问题、比例问题等主要问题上。
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渝检〔2023〕53号)为例,该办法明确将不移送情形划分为不予移送处罚情形和酌情不移送处罚。其中,不移送处罚情形包括被不起诉人死亡、丧失受罚能力、被撤销、注销、破产,已过处罚时效,已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客观条件消失,行政处罚可能造成不公正等情况;酌定不移送处罚情形包括已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被不起诉人已通过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以工代偿等方式补救等。
另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3〕126号)在明确“应全面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不起诉法定事由、案件事实、证据目录、强制措施、有关因素、处罚时效、量罚情节和审查意见等内容”基础上,还根据不起诉的类型对审查要点作了更细的划分。该指引明确,对于法定不起诉优先审查涉案行为的行政可罚性;对于酌定不起诉还应重点审查行政违法行为事实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罚情节和强制措施等;对于存疑不起诉,还应审查涉案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在案证据能否达到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等。
行刑反向衔接中从轻、减轻处罚与重复评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试行)》(京检发〔2023〕126号)第十七条明确,“对因自首、退赔等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各院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审查意见时,不再重复适用该自首、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
该条款明确的不起诉中已经进行评价适用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不得重复评价的规定,是各地反向衔接文件中比较特别的规定。在笔者所找到的各地反向衔接文件中,暂未看到其他地区出现此类规定。
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会签的《关于加强反向衔接案件轻罚不罚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可以作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即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事实违法行为的、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该意见并未将重复评价的问题考虑进去。另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规不起诉案件1 中,检察院即是在补缴税款、通过合规验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建议。可见实际中对于行刑反向衔接中从轻、减轻处罚与重复评价问题还没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律师在刑行反向衔接中的作用
刑行反向衔接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几大部门之间的衔接适用,从流程上讲,律师除原有的刑事辩护的角色和作用外,还需要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阶段、移送后有关部门处理两个阶段充分发挥作用。这是传统刑事律师服务的衍生服务的一大领域。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第八条,移送有关部门的检察建议需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一并送达,这意味着刑事律师在争取不起诉的同时还需要就是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提交意见。后发布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亦明确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虽然行政检查部门的审查期限未作规定,但受限于承办刑事检察部门的三天处理的限制,刑事律师也必须就此一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服检察院两个部门。在移送有关部门后,刑事辩护律师得益于对卷宗证据的充分熟悉,还需要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在法定范围内的较轻处罚。
行刑的反向衔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被忽视的领域,各级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不断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但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并不代表“非刑即行”,是否移送有关部门还需必要性审查。至于行刑反向衔接中从轻、减轻处罚与重复评价问题,实践中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有待进一步的探索研究。此外,由于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期限限制,刑事律师在争取不起诉的同时还需注意对是否移送充分发表意见以免错失良机。
注释
1来源于上海检察发布的《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这套“检察护企”组合拳助力税收合规建设》,https://mp.weixin.qq.com/s/IZdonBXcxkGRAOiUoAiw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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