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实务丨实习律师通关攻略

职场   2024-11-11 19:30   重庆  


撰文 | 龚继恒 实习律师




笔者自2023年9月开始了自己的实习律师之路,最近很幸运地通过了实习律师转正的面试。顺利的话,不久后应该就能拿到执业证。回望过去,作为实习律师,自己也遇到过很多问题,犯过很多错误,有些坑经过前辈的提点得以避免,而有些错误则真的是自己亲身经历得到的“血的教训”。


为了帮助未来的“法师”们更顺利地度过实习期,笔者在此总结一些实习律师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和我一样年轻的法律人。



实习律师的资格疑问



(一)实习律师可以单独阅卷吗?


目前缺乏有关的法律依据支持实习律师单独阅卷,甚至部分省市出台的有关规则还禁止实习律师单独阅卷。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须知》明确规定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但是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处理态度也不尽相同,比如笔者曾联系过重庆市某区检察院的案管中心,对方指出,实习律师可以持主办律师的律师证到线下进行阅卷,而并不禁止实习律师单独阅卷。因此对于是否能单独阅卷,还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


(二)实习律师可以单独立案吗?


大部分案件的立案工作是在网上进行的,比如人民律师服务网(律服网),不过某些网站并没有实习律师立案的入口,需要借用其他律师的账号密码进行立案工作。其实根据2016年最高院联络工作办公室针对深圳律协《关于请求准许实习律师协助办理案件立案手续的报告》发布的回复中提到“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三)实习律师可以单独出庭和发表意见吗?


实习律师是肯定不能单独出庭的,关于发表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取决于法官的态度,笔者见过直接让实习律师坐到旁听席的法官,也见过同意实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法官。



建议在实习期尽快掌握的技能



(一)掌握驾驶技能


开车这个技能对于律师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以刑辩律师为例,常常需要到一些比较偏僻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总是依赖打车会非常不方便。该技能尽量在实习之前取得,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考取驾照,最好是在实习律师期间取得驾照。作为实习律师,时间相对比较宽裕,一旦熬过实习期,工作可能会变得更加忙碌和不规律。


(二)尽快熟悉律所的OA系统


对于实习期的律师来说,常常需要负责指导律师安排的程序性工作。如在事务所的OA系统中进行立案申请,合同文书等的用印申请(如律师函、所函等)。不同律师事务所使用的OA系统也各有区别,比如部分使用的是企业微信,部分使用的是钉钉。在第一次实习或者更换工作环境的时候,对于一些常见的业务操作比如立案、申请用印的操作就可能不是太熟悉。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实习律师自身应当多问多实践,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也应当帮助新人过渡,比如准备一些经验指南或者一些操作手册。


(三)尽快学会如何找文书模版


实习律师一般来说不需要负责复杂的法律分析和辩护方案的设计,更多的是负责文书起草等基础工作,如律师函、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等。笔者建议,律师应当有一个自己的模板库,不要动辄就从零开始写,哪怕是成熟律师也几乎不会去从头开始写一份文书的,大家基本都是用模版改。


建立模板库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实习律师缺乏办案经历,所以也常常被要求起草自己从未起草过(甚至从未听说过)的文书,这时候就需要快速地找到靠谱的模板,笔者提供以下建议:


1. 事务所的OA系统可能会提供模版。


实习律师在找模板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到事务所提供的有关模板,因为文书模版可能需要使用到事务所的logo或者是特殊的文书格式,如果在网上随便找一个模板有可能不符合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委托合同中,事务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风险承担以及争议解决都有预先的规定,作为办案律师不应当擅自更改这些缺省内容)。

2. 威科先行数据库中,可以直接搜索文书模板选项。


3. 微信搜一搜或者百度等搜索引擎。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搜索引擎找到的模板有可能比较老,其文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可能已经修改或者过时。比如某些老文书中引用的可能还是《合同法》而不是民法典,或者是所引用条文的编号已经发生了变化。

4. 法院或者政府机关官网上的模板。


对于特定合同,笔者建议适用政府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不要做不必要的修改。

5. 其他律师提供的模板。


作为实习律师,其他律师在安排你起草一份文书的时候,往往也会发给你一份类似的文书供你“照猫画虎”,过往的文书也完全可以作为模板备用。如果其他的律师没有给你提供相应模板,也可以找他们要,但是笔者认为找别人要文书的时候还是应当自己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找文书,一个是对方也未必有,二是如果能够自己解决,尽量还是困难不上报。



实习律师的常见错误



(一)违反实习期的要求


比较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忘记在自己的名字后备注“实习”。实习期间内,一切文书上都应当对实习律师表明“(实习)”字样。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3条之规定,事务所或者律师不得指示或者放任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工作,如签署委托协议、签发法律文书、印制名片等等。


在实习律师满1年实习期之后,会在准备转正面试的时候刷到大量相关的题目,学到实习律师应当避免的各种问题。但是这套题尴尬的点在于,最需要了解的人恰恰是刚开始实习律师生涯的人,而现实中需要背这些题的,都是即将结束实习期的申请执业的律师们(也就是那些并非最需要了解实习期禁止性规定的律师)。


笔者真诚地建议律协未来考虑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试题考核放在实习期开始之前而不是实习期即将结束之时,至少是有关实习律师的禁止性规定这一部分知识点的考察,否则就像小品里的那一句“汽车撞墙了你知道拐了,股票涨了你知道买了”。


(二)遗漏应诉材料


实习律师常常被要求准备出庭应诉的材料,如证据清单、起诉状等等。但是由于实习律师往往缺乏出庭经验(法检出身的除外),可能就会在应诉材料的准备过程中有所遗漏。


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程序其实都各有特点,且即便都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也不一样,在材料的准备上也有所区别。截止目前为止,笔者刚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各参与了一次,在准备各个案件中,由于缺乏庭审经验,应诉材料都有不同程度的遗漏:


在准备一个民事案件的材料中,笔者对于文书的准备没有考虑到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而仅仅准备了我方律师的两套文书,导致当场还需要将其中一份律师的文书交给法官来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场的所有人应当各有一套文书,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至少应该有一套材料。

一次是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我方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方,由于不熟悉行政案件的特点,在准备证据上也有所遗漏。行政案件的举证存在责任倒置,应当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证非罪”,即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这和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有所差别。同时,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不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律规范,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是被告的义务。而且还不能单纯提交红头文件这种直接规范作为法律依据,还应当一并提交作出红头文件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笔者没有做好发问提纲和质证意见的准备工作,而不得不得临场加班,匆匆完成相关文书的起草。发问提纲和质证意见虽然并非是强制要求,实践中有很多辩护律师也是依靠自己的应变能力临场发挥。但是律师应当还是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准备,尤其是一些漫长庭审,法官和书记员也很疲惫,庭后再单独提交质证意见,也便于法官事后来回忆。


(三)引用的法律已经过时或者案例缺乏出处


法律和案例检索是贯穿律师执业生涯的技能,可能各位年轻法师在学校的时候就已经使用过有关的检索网站。但是,实习律师在起草法律意见书的时候,由于检索的技艺不精以及风险意识不强,常常引用了一些其实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或者是找不到出处的案例。


实习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百度、微信搜一搜找到的法律,务必需要再进行核实。因为有些法律已经废止(比如还在法律意见书里引用《合同法》),或者有些根本就不存在(如把法律的名字写错了)。因此如果检索的渠道不是威科或者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这样的权威渠道,应当务必二次核实该法律或者案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无法找到法律或者案例的出处,则不应当引用。否则一旦对方律师将该案例作为攻击你的点,影响法官的心证判断而导致败诉,就真的是因小失大。


(四)丢失办案资料


笔者的指导律师曾经告诫我,律师最怕的两件事情,一个是错过开庭时间,另一个是遗失客户的证据原件。错过开庭时间一般不会发生在实习律师身上,因为也没有资格作为律师出庭,这个错误一般是已经执业的律师,但是实习律师会负责证据的梳理和证据清单的准备,有可能会在保管和搬运证据的过程中遗失证据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虽然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一旦客户的证据原件被遗失,如果是关键证据,很可能导致本可以胜诉的案件败诉。



总结




实习律师的成长过程大多比较坎坷。在学校缺少实务教学,即使开设相关课程也只是选修课,到律所摸爬滚打不啻手无寸铁地上战场。为了避免各位年轻法师在未知领域手足无措,笔者非常推荐薛晓蔚老师写的《实习律师指南》这本书。如果能更早地读到这本书,笔者可能能少走一些弯路。


更重要的建议是,还是多办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别人的经验始终是别人的经验,前人劝十遍不如自己亲自经历一遍。多经历,敢犯错,先“把手弄脏”,再去担心成功不成功。


恭祝未来的各位大状,顺利度过实习期,案源广进,也期待未来各位也可以把你们的经验传递给新的后生。


参考资料:

1.薛晓蔚:《实习律师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参考文章:

1.微信公众号“光石法学苑”:《实习律师的处境,关关难过关关过》;

2. 微信公众号“无聊哈”:《律所所函和介绍信有什么区别——每天一个离谱的法律知识》,2023年5月23日;

3. 微信公众号“重庆市律师协会”:《重磅!2023年重庆律师行业大数据报告出炉》,2024年4月11日。



龚继恒 实习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重庆仲裁杯”第六届律师仲裁庭审(全英文辩论)大赛冠军、优秀辩手,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劳动争议解决、涉外法律事务。



百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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