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实务丨浅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程序与实务要点

职场   2024-10-24 19:30   重庆  


撰文 | 秦代友 李艺煌 律师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律师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业务类型,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容易产生混淆和错误。近期,笔者在处理一起案件时,就发现因为代理律师的失误,使当事人的执行异议之诉陷入困境,几乎让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化为泡影。


本文,笔者将就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相关实务问题做一梳理,并附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流程,仅供参考。



案情回顾

当事人甲与某酒店公司乙签订了一份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甲已依约完成空调的交付与安装,但乙公司却未支付全部货款。随后,因乙公司经营不善,在与申请执行人丙的诉讼纠纷中败诉,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房产以及房屋内空调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甲委托律师随即对房屋内空调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异议,不甘心的当事人甲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提起诉讼后,当事人甲因内心忐忑而向笔者求助。笔者了解情况后,很遗憾地发现,当事人原本挽回损失的希望很大,但因代理律师的失误,已经几乎进退失据。当事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文书,错写文书名称、错列被告,提出了错误的诉讼请求,导致该诉讼将被法院裁决驳回。若撤回该诉讼,重新起诉,又已经超过了执行异议诉讼期间。


这样的案例,无疑是给广大执业律师的一次警醒,律师必须对从事的法律工作敬业、敬畏,必须对法律规定和实务规则熟悉、熟练,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下面,笔者结合本案,谈谈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些理解,以供交流。



什么是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过程中的救济和监督手段。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执行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另一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种类型的执行异议所对应的程序和结果有很大不同,需要仔细辨别。


(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主体、诉讼请求和管辖的规定,此外,还应当满足另外三个条件:1.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裁定中止;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或者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3.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关于第一个条件,规定了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且此处的执行异议专指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其救济手段是申请复议,而不会进入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即执行标的物,具体指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将进入司法处置程序(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的财产。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所提异议的内容是要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物权期待权等。通俗讲,就是案外人主张“这个财产是我的,你不能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是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程序违法而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第七条所列举的类型即最为常见的类型。虽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也可能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恰好相反:执行行为异议的逻辑是,因为执行程序违法,所以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如果执行程序不违法,则不会侵害其实体权益。而执行标的异议的逻辑是,因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所以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只要理解了这两种逻辑的根本差异,就能准确辨析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诉讼请求的强制性要求,如果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提起,说明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申请,所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明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此外在案外人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同时,还可以就其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提起确权之诉。如果执行异议之诉系申请执行人提起,说明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了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所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


第三个条件,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个条件是区分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申请的关键点。如果原判决的执行依据,即原判决、裁定就存在问题,那么仅排除执行行为并不足以保护案外人对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此时应当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是与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依据无关,案外人仅就被执行的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案件的实务要点



(一)注意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果律师代理的是案外人,需要先向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所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考虑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否则所提的诉请法院不会受理。


如果律师代理的是申请执行人,如果法院对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


(二)注意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抗辩的双方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来说,目标是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目标是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所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抗辩的双方当事人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必须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必须列案外人。


关于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是否反对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在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被执行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特别注意,如果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也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会受理该类诉讼,被执行人只能就执行标的存在的争议另行起诉。


(三)注意明确诉讼请求


特别是对于案外人来说,诉讼请求必须包含的内容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这个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执行标的提起一个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会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但一定要注意,不能仅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请求,否则该诉讼不是执行异议之诉,而是确权之诉。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诉讼请求必须包括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


(四)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无论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举证责任均在案外人,即使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也不能免除案外人的证明责任。


另外,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提起书面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证明标准并不相同,执行异议中,由于审查期限较短,执行机构也不属于审判机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执行机构只需要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的外观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且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要高得多,需要合理、精确组织相关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


(五)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


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在实务中,一旦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应当尽快沟通执行机构停止执行,因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审限较长,若不及时沟通法院停止执行,执行标的很可能被推动处置,从而造成额外损失。


(六)注意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的期限


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而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案外人、当事人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标的会继续被推动执行;若法院裁定同意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案例中的经验教训



回到本案案情,某律师在做执行异议之诉的业务时,就出现了以下几个错误,最终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可能无法实现。


第一,错写了文书的标题。执行异议之诉作为诉讼,其标题应当是“民事起诉状”,而不应当是“××申请书”,这个是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定性问题,错写文书标题在实体上即使不产生影响,也会给法官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第二,错误地列举了诉讼请求。该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仅提出了确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构成确权之诉,但是不构成执行异议之诉,因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该项诉讼请求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要件。


第三,错误地列举了诉讼当事人。某律师错误地将被执行人作为被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适格的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对抗的双方是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而不是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执行异议的,可以列为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同意执行异议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仅列举被执行人作为被告,可能因为被告不适格而被直接裁驳。


针对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的救济所涉及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相对来说并不常见,起诉主体、起诉条件、诉讼内容和常见的诉讼有很多不同,但作为执行救济的最后一公里,每名律师都应当掌握,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诉讼流程



秦代友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西南大学创新创业导师,重庆卫视评论中心法律专家团成员。曾获第三届重庆市十佳青年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首届重庆市年度最佳民商事诉讼律师等荣誉。执业领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民事商事诉讼/仲裁代理。


李艺煌 律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国防科技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本科就读于四川大学,拥有法学、工学双学位。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商事纠纷、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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