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刘华夏 律师
国庆黄金周圆满收官,《黑神话》取景地小西天的取经之路寸步难行,想你的风终究吹进了哀牢山。人潮涌动之下,作为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旅游服务提供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如何履行场所内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浅析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边界。
一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可知,安全保障义务人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经营旅游业务和协助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二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侵权责任性质
1.不作为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履行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系“不作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相较于一般侵权责任,其过错的判定标准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非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其他过错。
(二)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被侵权人除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举示初步证据;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当对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抗辩。而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就在于被侵权人所认为和提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判断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规定标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规定的,可以直接采用。例如某商场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封闭安全门,导致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疏散,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则可以直接依据法定标准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对于一些特定的领域或行业,亦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可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认定的依据。例如游乐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社会标准。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京03民终13644号入库案例
法院认为,在某滑雪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业人员具备操作资质、投入运行使用的索道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推定某滑雪场存在缆车吊椅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保证摄像设备正常运行、缆车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过错,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约定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被侵权人在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明确的判断。例如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将为旅游者提供行李保管服务,若旅游者行李丢失,则可依据合同约定判断其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又如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的合同关系中,亦存在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0)渝0117民初10207号入库案例
法院认为,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导致第三人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某老年公寓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三)善良管理人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其经营或管理的场所、事项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故而作为“善良管理人”,其应当具备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安全防范意识也应当高于一般人。而该项标准判断,则需要裁判者基于“社会一般人”视角,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对“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京04民终336号入库案例
法院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机构,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应当高于游客,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在带领老年旅行团出游且团员均携带大件行李的情形下,某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协调乘坐直梯方式出站等有效防范措施,而非放任老年团员携带大件行李乘坐扶梯出站,故某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边界也在不断变化。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立法设置,提高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其特定场所与特定服务对象的注意义务,也平衡了社会一般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时刻警惕自身的责任范围,顺应时代变化而及时调整,做到事前防范。而对于个人而言,亦应当树立自己是“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成员,执业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业运营、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82331080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