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内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非试用期内辞职: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告知义务:教师辞职需要主动告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没有要求,但在非试用期内则要求一定是书面告知,即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4. 办理交接手续:教师需要办好辞职和交接手续,包括返还或上交学校的教学设备或资料,相关工作转交给学校接收人。
5. 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教师不得因为自己的辞职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如泄露学校的机密,带走学校的老师或学生等。
6. 处理好特殊事项:如专项培训的违约金问题,按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7. 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8. 赔偿问题:如果教师未办理交接而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综上所述,私立高中教师在学期未结束时提出辞职,需要遵循上述流程和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非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需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确保不损害学校的利益。